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学校结合本科生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格遵循“严格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内地(祖国大陆)及华侨港澳台全日制本科生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招生工作,对考试安全和招生工作负总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等相关工作提出咨询与建议,并监督本科生招生工作进行。
第五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办法;
(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四)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相关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地组织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五)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及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七)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纪委办公室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招生工作。各本科招生单位每年应准确落实每位新生是否报到及未报到原因,对本单位新生组织入学复查。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八条 建立“全员参与、内外协同、师生联动、精准发力”的本科招生宣传长效机制,调动院(系)、教师招生宣传的积极性,加强机关部处、院(系)、教师和学生等多方联动,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更加精准的招生宣传,提升本科生源质量。
第九条 组建招生宣传组,开展精准招生宣传。其职责是:
(一)组建负责地区招生宣传队伍并进行相关培训;
(二)组织开展负责地区常态化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三)加强与负责地区有关中学常规性交流合作,做好生源基地建设工作;
(四)协助招生工作办公室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科生招生宣传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依照本科生招生宣传工作方案和有关本科生招生宣传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政策及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政策及计划应经过充分论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程序要求,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制定。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和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学校招生章程相违背。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第五章 特殊类型招生
第十三条 特殊类型招生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特殊类型招生文件要求,坚持明晰定位、规范管理、择优选拔、分类指导的原则,完善制度、严格规范、加强监督,提高特殊类型人才选拔质量。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招生包括强基计划、高校专项“筑梦计划”、国家专项计划、保送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重大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决策。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应坚持从严要求,强化执纪问责,严格规范做好资格审核、考试报名、考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实施依照学校本科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规程和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自行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校内命题原则上由招生院(系)具体实施,校外或其他命题根据需要另行组织。
(一)校内命题
1. 院(系)须按科目组成命题小组,至少应当由2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1人为组长。
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经院(系)严格审核并报招生工作办公室复审。每位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科目的命题工作。
命题人员对试题内容的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负责。
2. 命题完成后,招生工作办公室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内容和形式审查。
审题人员由院(系)按考试科目推荐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
3. 命题、审题人员要签订《命题工作责任书》,并按要求完成命题和审题工作。命题、审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私自留存试题备份,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相关辅导、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为均须承担刑事责任。
4. 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是选拔性考试,试题应能符合相应特殊类型考试科目设置的目的。
5. 试题不得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并应当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试题内容须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以免引起考生的误解。
(二)校外或其他命题参照校内命题执行。
第六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和特殊类型招生办法中的录取规则进行,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由招生工作办公室严格依照招生录取工作细则和录取工作流程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可根据录取工作需要选聘或商请有关单位选派作风正派、责任感强、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且熟悉招生政策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严格预留计划使用和计划调控管理,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章 招生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信息公开规定和要求,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第二十一条 按照职责和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视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落实信息安全责任。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招生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和《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华南工校〔2014〕19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由招生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