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各项政策,促进各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司其责、转变作风、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职责(2017年修订)》(华南工〔2017〕72号),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职责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17年11月2日
华南理工大学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
职责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的各项政策,促进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各司其责、转变作风、形成合力、提高效率,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工作职责(2017年修订)》(华南工〔2017〕72号),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主要是指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职责和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对象,主要是指到学校各部门进行咨询或办事的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校友或其他人员。
第四条 职责运行管理与监督对象包括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职责运行管理与监督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属于自身职责的事项,要主动承担,按程序积极办理。
(二)坚持依法依规。职责运行过程中,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限制的界限。
(三)坚持公开透明。职责运行应当公开透明,民主决策,全过程接受监督。
(四)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或惩处,以进一步确保职责运行高效规范。
第二章 职责履行的相关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建立工作责任清单制度。各部门分工安排须注重责任到人。需将部门职责分解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在部门网站上公开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办事流程、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办公场所悬挂职责分工、办事指南等信息;在科室办公室门口悬挂科室铭牌和工作人员姓名牌。
第七条 为厘清职责边界,减少职责交叉,防止职责真空,以主责部门、负责、会同、协同四个概念,科学界定职责。
“主责部门”既要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要对其主责负兜底责任,还要对其合署、挂靠、代管等部门负领导责任;
“负责”体现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容,须主动牵头办理并负起最终责任;
“会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对同一项工作或任务共同担责,共同完成,不得推诿;
“协同”是须配合主责部门完成相关工作或任务,并接受主责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评价监督。
第八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求作风优良,态度端正,做到有问必答、有疑必释、礼貌热情、办事高效;禁止推诿扯皮,禁止敷衍了事。
第九条 落实部门“首问负责制”。部门“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个接待或受理事项的部门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服务对象到相关部门咨询办事的制度。
第十条 部门“首问负责制”的要求:
(一)首问部门属于主责部门的,需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或办事需求负全责;
(二)首问部门属于协同部门的,需要负责联系主责部门,由主责部门牵头处理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或办事需求,协同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三)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或办事需求,不属于首问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部门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主责部门的热线电话。
第十一条 各部门须公布热线电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须保持畅通,并有专人负责接听记录来电。
第十二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项,在所需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责任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第十三条 限时办结制的要求:
(一)对于可以即问即答的咨询,责任部门需要即时给予答复;
(二)对于可以快办快结的事项,责任部门需要及时予以处理;
(三)对师生员工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责任部门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服务对象,针对相关事项的办理给予答复。
第三章 职责履行的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公布统一监督电话,进一步监督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学校在机关党委设立监督电话020-87110001,按照服务对象反映的事项,对各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机关党委负责对职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或跨部门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督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需要督办的事项,学校领导要求督办的事项,外单位来文限期报送的事项以及监督电话反映的事项等,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通过OA系统督办模块分发至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按要求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主责部门对事项完成情况需及时汇总反馈,对协办单位的办理情况予以评价;机关党委对监督电话登记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回访,记录服务对象的反馈情况。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负责的事项安排办理并及时反馈;学校领导、机关党委、党委组织部、纪监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对OA系统督办模块分发的办理事项处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纪监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对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再监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对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可参照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华南理工大学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受理服务
对象查询或办事工作流程图
2. 华南理工大学机关党委监督电话受理服务对象
查询或办事工作流程图
3. 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