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综合培养计划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9浏览次数:1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综合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是人才培养、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体现,是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是组织和管理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为加强培养计划管理工作,规范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本科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培养计划修订

第三条  培养计划的修订,要根据国家人才发展战略和教育规划纲要,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基本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其修订、实施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培养计划的修订,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牵头,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各专业培养计划原则上四年修订一次。

第五条  培养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专业特色、主干课程、学制、学位授予、毕业学分要求、专业教学计划表、课程设置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安排、必要的说明及各类统计表等。

第六条  培养计划修订程序

1.教务处提出培养计划的修订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作为培养计划修订的依据,发至各学院。

2.各学院根据修订意见,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拟定培养计划,并对培养计划进行论证。

3.各学院组织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审议、修改培养计划,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审查各专业培养计划并提出修订意见,各学院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再报教务处。

5.教务处整理、汇总各专业培养计划,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即成学校的纲领性文件,各学院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章 培养计划执行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专业课程(含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教学任务由专业所在学院承担,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平台课由承担相应公共课程教学的学院(或教学团队)承担,通识教育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组织落实,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学院、教学团队、任课教师及其他教学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学院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问题。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资料的编写。

第九条  在每学期期中,教务处组织各学院依据培养计划进行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各学院下达教学任务至开课学院,教务处负责教学计划审核。接到教学任务的开课学院,需把教学任务分解,并具体落实到有关教学团队或承担教学的任课教师。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课程教学安排表”,注明课程名称、上课方式、上课周次、周学时、时数分配等,并返回下达教学任务的学院。排课结束后,公布初排课表,各学院严格按照培养计划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如有问题须及时与教务处沟通协调。

第四章 培养计划调整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计划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培养计划,须填报《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培养计划课程调整申请报告表》,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方能更改。凡未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课程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性质、开课学期、增加(取消)课程等,均属调整培养计划。培养计划调整须在课程开设前完成。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修订培养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制定培养计划的程序,提出修订培养计划的书面报告,说明修订的理由,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培养计划,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的若干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