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推进本科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12—2015年)》(华南工教〔2012〕6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目的是客观评价授课教师的教学工作态度和教学业务,准确评价课堂教学质量,以评促教,以评促学,确保教学质量的稳定与提高;同时为师资队伍建设提供决策信息,为教师的工作考核、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价范围和评价对象
评价范围为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的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含课程设计)和体育课,不包括实习实训和毕业环节。评价对象为各门课程任课教师。
三、评价主体和权重
1. 评价主体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的评价主体包括三类:(1)学生;(2)教学督导员;(3)学院党政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学生评价和教学督导员评价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学院党政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评价由各学院分别组织开展。
2. 评价权重
学生评价权重占60%,教学督导员评价权重占20%,学院党政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评价权重占20%。如果学院不开展党政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评价工作,则学生评价权重占80%,教学督导员评价权重占20%。各学院制定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案须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评价指标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按课程类型分为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评价指标,其中理论课评价指标主要突出理论课程共性的课堂教学准则,实验课评价指标主要突出对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科学性,体育课评价指标则主要突出体育课对学生身体素质和自我锻炼习惯的培养方面的作用。各类课程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五、评价方式和程序
1.学生评价:每学期开展一次,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依次开展。
(1)课堂教学满意度调查。每学期期中开展课堂教学满意度调查工作。由学生结合课程学习情况对教师课堂教学作出满意度评价,并对教师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便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听取学生意见,对自身教学作出针对性调整,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2)网上评教。网上评教工作根据课程结束时间不同而分阶段进行,原则上从每学期第九周开始至学期末结束。学生在进行网上评教的过程中,除需进行定量评级打分外,还须针对教师教学填写不少于20字的评语。每个学生都要求参加网上评教工作,否则无法使用“教务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查询课程考试成绩等)。
2. 教学督导员评价:每学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确保覆盖所有教师及所有课程。
3. 学院党政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评价:各学院自行开展本学院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并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学院评价结果(5分制)汇总报送教务处。
4. 评价分数汇总:教务处剔除学生评价的前10%和后10%数据,得出学生评价分数,再与其他评价主体的评价分数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总分。
六、评价结果排名及应用
1. 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同类可比的原则分类排序,并按一定比例确定评价等级。
2. 全校课程按以下类别统计评价结果,分类排名:
(1)公共基础课:思想政治类、数学类、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制图类、计算机类、体育类、通识教育类等。
(2)专业领域课程:按开课学院分别进行排名统计。
(3)全英课程:对当学期开设的所有全英立项课程进行排名统计。
(4)新生研讨课:对当学期开设的新生研讨课进行排名统计。
每门课程只能归入其中一类,并在此类中按评价结果由高到低排序。
教务处可根据本科教学发展情况对排名的分类作适当调整。
3. 各类别课程的评价等级比例
全英课程、新生研讨课“优秀”比例为60%,“良好”比例为40%;其他课程“优秀”比例为30%,“良好”比例为60%,“合格”比例为10%。
综合评价结果低于3.0的课程,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4. 评价结果公布
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不同层面和不同范围内公布,其中教师本人可登录系统自行查阅个人的评价结果,校领导可查阅所有教师的评价结果,学院党政负责人可查阅本学院教师的评价结果。
5. 评价结果应用
(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与超工作量酬金划拨、教师考核、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校内相关奖励挂钩。
(2)学校每学期表扬奖励评教结果为“优秀”的教师。
(3)对当学期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学期(指课程开课学期)评价结果在同类排名中居后5%且评价分数低于4.2的教师,学院应组织同行专家、督导员和党政负责人进行课程质量鉴定,根据课程质量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加强培训、暂停开课资格、转岗等)。对于不转岗的教师,学校将其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加强教学能力培训。
七、其他
1.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必须认真规范、实事求是地进行。对于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定办法》(华南工教〔200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