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性质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是在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在共青团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具体指导下的主要研究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研究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组织宗旨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研究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研究生为宗旨,团结全体研究生,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研究生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紧紧围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当代中国青年运动时代主题,引导广大研究生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必须面向全体研究生,坚持从研究生中来、到研究生中去,听取、收集广大研究生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 组织原则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研究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研究生会各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均应由民主选举产生,各分会工作人员的变动应征得学院团组织同意,并报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备案;
(三)研究生会各级组织每年应向各级研究生代表作工作报告;
(四)研究生会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五)各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应每学期将工作上报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
第五条 根本规定
(一)本会参与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为其团体会员;
(二)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并严格遵守《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组成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承认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均为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会员。
第七条 基本权利
(一)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询问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在本会各级组织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享受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自觉加强自身修养,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研究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研究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主要任务和职权
(一)制定及修订研究生会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征求广大研究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地表达和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条件允许情况下进行校情或院情通报;
(八)对先进基层研究生组织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的产生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研究生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校、学院(系)研究生会组织的研究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研究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的权利
通过符合研究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研究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的权利;享有对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研究生代表的义务
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研究生,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要求;监督研究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成立常任代表会议或研究生会委员会等常设机构。
第十六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研究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所在班级、院(系)研究生分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共青团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校研究生会秘书长,指导校研究生会。秘书长重点抓好研究生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研究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
(一)校研究生会组织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轮值周期。主席团作为研究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集体负责研究生会组织的重大事项,向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二)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候选人应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认。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对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落实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四)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组织秘书长;
(五)批准任免研究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会组织可设立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研究生的力量来完成研究生会工作,对于研究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研究生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研究生分会组成
(一)建立研究生会“学校、学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属于校研究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研究生会的指导;加强校研究生会与学院(系)研究生分会的工作联动,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研究生的优势,可在校研究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研究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二)各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实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院(系)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会主席团成员;
(三)各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工作人员为30人以内,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四)各学院(系)研究生分会机构的职能设置与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相对应,职责范围参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职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基层组织考核
(一)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校研究生会和各学院(系)研究生分会主席团联席会议,交流总结阶段性工作;建立校研究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
(二)建立校研究生会组织对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研究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校研究生会各部门每年春季学期面向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和其他专业研究生团体招募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需经学院团委(总支)推荐,由学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处)联合审核后确定。校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系)研究生分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委(总支)同意,由学院党委(总支)确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研究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研究生的监督。
第三十条 组建以研究生代表为主、学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处)等共同参与的校级评议会,以及学院党委(总支)和学院团委(总支)共同参与的院级评议会,校研究生会和学院(系)研究生分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向同级评议会述职。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三十一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研究生不相称行为的研究生会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会组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研究生会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研究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研究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系)研究生分会参照本章程内容制定学院研究生分会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正案解释权归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所有。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会第三十二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以往规定与本章程修正案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修正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