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性质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会是在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具体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主要发挥服务学生的功能,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组织宗旨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三条 组织原则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一)学生会各级组织和会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学生会各级组织均应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各分会人事改动和变动应征得各院党组织同意,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三)学生会各级组织应定期向同级学生代表或全体同学报告工作;
(四)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五)各学院学生分会应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校级学生会。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的当代中国青年运动时代主题,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充分发挥学生会组织在校内学生组织中的主体作用,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根本规定
(一)本会参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为它们的团体会员;
(二)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并严格遵守《华南理工大学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组成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在校中国本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一切决议和工作,有监督、质询、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在本会各级组织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一条 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会议;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的产生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系)学生分会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
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
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审查资格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所在班级团支部、学院(系)学生分会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会议
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本会的工作,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其职权包括:
(一)解释本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主席团
(一)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组织备案;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二)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轮值周期,集体负责本会的重大事项,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三)主席团职权包括: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本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常任代表会议提出的工作意见;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协助工作;批准任免本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工作部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设置秘书部、权益部、学术部、文艺部、体育部和宣传部6个工作部门,在主席团领导下展开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不得超过60人,各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至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来自院级学生会组织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十九条 学生会可通过成立专项志愿者服务队的形式广泛动员广大同学参与学生会工作,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各学院(系)学生分会
(一)各学院(系)学生分会属于校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系)党组织领导和所在学院(系)团组织、校级学生会组织指导;
(二)深化学生会“校-院-班”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校级学生会对学院(系)学生分会、学院(系)学生分会对班委会有指导职责,各学院(系)学生分会要主动加强与校级学生会的联系,接受校级学生会在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三)各学院学生分会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1年,选举产生分会主席团成员;
(四)各学院学生分会工作人员逐步调整为30人以内,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五)各学院学生分会机构的职能设置与校级学生会组织相对应,职责范围参照校级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职责制定;
(六)各学院(系)学生分会应主动参与校级学生会召集的主席团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1次交流总结阶段性工作;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级学生会报告工作及提出意见建议;
(七)各学院(系)学生分会应主动接受校级学生会对其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
(八)各学院(系)学生分会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
班委会是学生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学生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设班长并根据实际需要设宣传、文体、生活、心理等方面的委员,负责班级的日常工作。班委会受学生会的指导,并定期向学生会上报工作。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遴选机制
本会全体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工作人员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本专业(班级)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行端正、作风务实等标准,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 行为监督机制
落实《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引导学生会成员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探索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作风监督平台,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行为等问题的,须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会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退出机制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本会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报请研究决定重要事项;本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其中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处)等共同参与的校级评议会,以及学院(系)党委(总支)和学院(系)团委(总支)共同参与的学院(系)评议会,校级学生会和学院(系)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向同级评议会述职。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学生分会参照校级学生会制定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使用须接受学校团委及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歌为《勇攀高峰》。
第三十条 本会会徽由书本和齿轮组成,齿轮是理工大学的象征,书本代表着新一代大学生为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而刻苦学习,努力钻研,颜色为绿色象征着青年一代生机勃勃,大有希望。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会常任代表会议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华南理工大学学生会第四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以往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