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学校科学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依法、及时、准确完成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全面、系统、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学校各方面的数据和资料,客观准确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运用统计方法,开展统计分析,预判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趋势,为制定规划政策提供数据信息,为学校发展提供统计数据支持与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 各单位应依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发展战略与规划处作为学校统计组织协调机构,设置相关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单位应明确兼职统计人员,提供开展统计工作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统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拒报、瞒报、虚报,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六条 积极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和共享,不断提高学校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学校定期组织统计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八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负责,发展战略与规划处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归口负责的组织管理体系。各单位建立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统计工作责任领导,统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发展战略与规划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订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或配合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
(四)协调、监督与检查各单位统计调查表的填报工作,不定期开展学校统计数据核查工作;
(五)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编撰和印发学校相关统计数据信息简报或刊物;
(六)组织学校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与统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依工作职责对相关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相关统计调查任务和学校自行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及时、准确地提供本单位负责的统计数据;
(三)定期对相关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发展基本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及时报送分管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一条 各院(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为学校统计调查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具体负责采集、核实和汇总本单位的相关统计信息,为职能部门提供准确的基础统计数据。
第三章 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各类统计调查任务,按时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
(二)根据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检查拒报、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并根据需要适时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恪守统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名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四)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三级审核制度。填报的统计数据及建立的统计台账均需各单位统计人员、数据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次审核签名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台账管理制度。各单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中错、漏、重复等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需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将各类统计资料及时归档,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规定,学校不定期对归档统计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校内发布制度。学校授权发展战略与规划处定期发布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对外公开制度。学校授权发展战略与规划处对外提供可公开的基本办学数据。
第五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业务内容分解到各相关单位;
(二)各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填报工作,经统计人员、数据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三级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相关职能部门;
(三)相关职能部门汇总、审核、校验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完成统计调查表的填写工作;
(四)统计调查表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或校长终审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报出。
第十九条 学校自行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由发展战略与规划处组织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展战略与规划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发统计调查表后,按业务内容分解到各相关单位;
(二)各相关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填报工作,经统计人员、数据审核人和单位负责人三级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发展战略与规划处;
(三)发展战略与规划处汇总、审核、校验各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完成统计调查表的填写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编撰和印发相关统计数据简报或刊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发展战略与规划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