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3浏览次数:61

 

 

 

各院(系)、相关机关部门: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122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1221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权点和学位授权点调整。新增学位授权点包括新增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以及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通过新增和调整学位授权点,拓展学科发展空间、优化学科结构、提高学科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建设格局。

第四条 学校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确定学校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

第五条 申请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新增《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审核标准至少应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审核基本条件》的相关要求,其中教师队伍、科学研究等可量化指标提高10%以上执行。

(二)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时,应从严把握,对交叉学科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进行系统论证。新增交叉学科应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知识的结合,促进新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培养特定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属于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和可设置二级学科的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

新增交叉学科应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一般应获得博士学位授权。

第六条 申请新增的各一级学科与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与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第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第八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材料提交。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的主责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论证报告、培养方案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初审。

(二)初步审核。研究生院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学校预评。学校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书面材料进行预评,确定当年拟增设学位点名单。

(四)同行专家论证。研究生院组织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对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充分论证。同行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

(五)校内公示。获同行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在校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由研究生院负责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拟新增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并逐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七)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学校党委常委会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确定学校上报名单。

(八)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将新增学位授权点材料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各新增学位授权点申请院(系)应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学校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申请院(系),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应提出5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若干年内至少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

第十一条 学校对新增学位授权点跟踪管理,开展定期检查工作,对于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根据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培养需要和国家相关规定,各学位授权点应接受国家和学校组织的定期评估。对被评为“不合格”、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以及学科建设不利的,学校将撤销学位点授权。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应召开会议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1/2(不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研究生院将学位授权点的撤销决议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获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列入次年招生目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争议事项由研究生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221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承担。

附件:1. 华南理工大学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标准

2. 华南理工大学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