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的资源运行机制,调动导师和硕士研究生的积极性,完善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培养体系,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实施新的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20级(含)以后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不享受工资待遇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硕士研究生,以及国家专项计划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整合原分项设置的各类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设置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奖学金,由学校、导师〔院(系)〕共同资助。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对于目前学费标准为8000元/年的专业,由学校和导师〔院(系)〕合计发放18000元/年·人;对于学费标准超过8000元/年的专业,由学校发放15400元/年·人,导师〔院(系)〕发放标准由院(系)自定。资助标准未来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修订调整。助研岗位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支出。
第五条 获得资助的硕士研究生需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等助研工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获得助研岗位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能够履行助研岗位职责和义务;
(五)无有损学校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对于受学校处分、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硕士研究生,设岗导师可向学校提出建议,学生工作部(处)查证属实后,次月起助研岗位奖学金连续6—12个月扣减250元/月·人。
第八条 助研岗位奖学金在硕士研究生缴齐学费、报到注册后予以发放。发放期限不超过基本学制年限,按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奖学金计算发放至其毕业当年8月(其中7月和8月奖助学金于7月一并发放);处于延期阶段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提供奖助经费支持,由导师〔院(系)〕视助研职责履行情况为硕士研究生发放助研补贴。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投入
第九条 助研岗位奖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学校专项经费及其他自筹资金、导师科研项目(含横向、纵向、引进人才启动费)劳务费及间接经费,或院(系)发展基金、结算经费等。
第十条 导师〔院(系)〕根据硕士研究生所在学科门类和招生指标数提供相应助研费,具体如下:
学科门类 |
招生指标 |
导师〔院(系)〕助研额度 |
理工医、管经 (学费8000元/年) |
第1—2个 |
3600元/年·人 |
第3个及以上 |
9600元/年·人 |
|
人文、数学 (学费8000元/年) |
第1个 |
0元/年·人 |
第2个 |
3600元/年·人 |
|
第3个及以上 |
9600元/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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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业学位类别 (学费超过8000元/年) |
导师〔院(系)〕投入由院(系)自定 |
第十一条 导师可根据个人科研项目经费情况,另行提高硕士研究生助研待遇。各院(系)可统筹使用相关经费,另行增加资助经费投入,提高总体资助水平。增加部分由导师〔院(系)〕自行发放给研究生。
第十二条 学校保持现有资助经费人均15400元/年的额度不变,在保证发放助研岗位奖学金基础上,可进一步加大研究生岗位奖学金、硕转博后补助等。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奖学金使用安排及协调工作。财务处负责建立专用账户,供各院(系)、导师交纳助研费。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研究生院制定的计划具体负责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于每年7月底前,依据硕士研究生新生数据及在校生情况,计算导师当年9月至次年8月年实际应缴纳的助研费总额,并报院(系)及导师。
第十五条 各院(系)指定专班负责助研费催缴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经费收取,并统计报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 导师〔院(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足额助研费交至专用账户的,学校暂时补足、按时发放给硕士研究生,但不再支持该导师下一学年的招生指标。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向获得当学年助研岗位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发放9000元/人,剩余助研岗位奖学金分12个月发放。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相关学籍异动按如下规定管理岗位奖学金: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之日起,停止发放岗位奖学金;
(二)退学的硕士研究生从研究生院完成异动审批之日起,停止发放岗位奖学金;
(三)休学和因参军等保留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在其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期,暂停发放岗位奖学金,复学后恢复正常发放并按基本学制年限予以补发。
第十九条 在学期间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学生或因师生非学术性矛盾且调解无效而转导师的硕士研究生,由院(系)提出助研费的调整建议或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处理。非上述原因转导师,新导师需按招生指标数续缴该生助研费。其中,作为原导师第1—2个指标转入新导师第3个及以上指标,新导师需按第3个及以上指标补缴该生入学以来的助研费差额。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硕士研究生学籍异动情况,核算更新有关导师的资助额度,计入导师下一学年应缴纳的助研费额度中。
第二十一条 对助研岗位聘任、考核和管理中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院(系)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院(系)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和组织对相关异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2019级(含)以前硕士研究生,自2020年9月起至其基本学制年限内,在原奖助学金标准基础上,由学校经费资助,按助研岗位奖学金标准补齐差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与学校联合培养的单位,需在联合培养协议条款中明确提供助研费。对已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的单位,需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对于教育部对口支援单位联合培养硕士生,助研费由学校全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其他研究生培养协议约定资助计划的,按协议内容执行。特殊情况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