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毕业生赴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
“笃行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具备“家国情怀,全球视野”的领军领导人才,引导毕业生赴基层、重点领域建功立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号)、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3号)、教育部《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就业“笃行奖”,用于奖励到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参军入伍,赴国际组织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对获奖的毕业生颁发“笃行奖”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励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学校应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毕业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是指国人部发〔2006〕61号文规定的984个县、市、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单位”是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企业,且工作现场地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及县级以下的行业生产第一线;“基层单位”是指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农村建制村、城镇社区、中小企业、部队、艰苦行业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涵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等项目。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就业“笃行奖”: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当年6月20日前与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签约并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过的毕业生;当年9月15日前获得参军入伍通知书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毕业生、赴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本人在毕业当年6月10—20日向学院提交“‘笃行奖’初次申请表”和思想汇报,学院组织评议后,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推荐人选。其中,参军入伍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毕业生、赴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须在当年9月15—30日向学院提交“‘笃行奖’初次申请表”和思想汇报,学院组织评议后,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推荐人选。
第八条 学校对获奖毕业生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参军入伍,赴国际组织就业等,按本科毕业生5000元、硕士毕业生6000元和博士毕业生70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二)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毕业生给予奖励金2000元。
(三)“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到广东省2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就业的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的奖励金分别为2000元、3000元和4000元。
以上所确定的就业“笃行奖”所需资金,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奖励金中支付。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笃行奖”的毕业生采取逐年进卡的方式发放奖励金,基层就业满一年发放奖励总额的50%,就业满二年发放剩余的50%。毕业生于毕业满一年、二年后,凭“‘笃行奖’二次申请表”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信函申请。服务期为一年的基层就业项目可视情况一次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开始实行,相关时间节点在特殊年份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后,以当年发放通知为准。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承担。原《关于引导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及艰苦边远地区重点单位、基层单位就业的奖励办法(试行)》(华南工学〔2010〕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