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9-01浏览次数:186

 

第一条  为适应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需求,鼓励和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以下简称博士预备生基金)。为做好博士预备生基金的管理和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验收、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申报对象为华南理工大学在籍全日制一年级、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须为非定向)。

第四条  申报博士预备生基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成绩优秀,身心健康;

(二)具备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与素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取得重要成果(奖项、专利等)者优先考虑。

第五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每年9月受理申报。申报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院研究制定《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指标分配方案》,向各院(系)下达分配指标。硕士研究生填写博士预备生基金申请书并提交院(系),院(系)组织评审和院内公示,确定名单后上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结合院(系)上报情况,提出资助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校内公示;

(三)研究生院公布博士预备生基金资助名单。

第六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资助期限最长为两年,资助标准为12000/年,其中导师配套:理工医、经管学科不低6000/年,数学、人文学科不低于2000/年。资助经费在资助者取得博士学籍后,直接划拨至研究生本人。未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者,不发放资助经费。

第七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凡获得资助的硕士研究生,在资助期满后,必须参加绩效考核,由院(系)负责考核,考核材料和结果在院(系)内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资助,经院(系)签署终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博士预备生指标与各院(系)实施博士预备生基金绩效挂钩,实施动态分配。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 9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