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学科公共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5浏览次数:141

 

 

 

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学科公共平台综合使用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需要,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学科公共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经2020年第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8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7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科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科公共平台的综合使用水平和效率,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学校一流大学建设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公共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建成设备先进精良、管理服务优质的科研共享平台,为学校相关学科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和高层次人才引进提供可靠的运行保障和强有力的条件支撑。

第三条  学科公共平台建设与学校“双一流”建设周期同步,学校根据“双一流”建设需要,制订学科公共平台建设规划,重点建设若干瞄准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和国家区域发展重大需求,面向全校及社会服务的一流学科公共平台,并结合学科公共平台运行情况与运行效益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四条  学科公共平台分为校级和院级两类:校级学科公共平台是学校规划,依托二级学院或直属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平台;院级学科公共平台是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集中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平台。


第二章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

第五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按照功能定位区分为基础服务型平台和学科专用型平台两种:基础服务型平台以提供基础的分析测试服务为主,主要由直属单位负责建设;学科专用型平台以支撑特定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为主,主要依托二级学院建设。

第六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建立与完备学校和各学科公共平台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

第七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的管理原则为“学校统管、单位承管、主任负责、专家咨询”。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科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科公共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校级学科公共平台进行总体规划,审核平台主任人选,审批平台建设方案、年度建设经费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发展战略与规划处。

(二)学校授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校级学科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归口管理与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包括:

1. 执行学校制订的学科公共平台建设规划;

2. 指导并协助各学科公共平台制订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服务规范等;

3. 对各学科公共平台建设方案的实施、管理与运行绩效等进行检查与评估;

4. 核定各学科公共平台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编制;

5. 组织各学科公共平台执行落实本办法相关规定。

(三)学校委托相关单位对校级学科公共平台进行相对独立管理,依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  承担校级学科公共平台的组织筹建任务,研究编制平台建设方案;

2. 为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建设提供相对集中、面积充足的专用场地,原则上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3. 对校级学科公共平台的场地、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等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4. 向学校提名校级学科公共平台主任人选,支持平台主任独立开展工作,协助平台主任开展规章制度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对平台主任进行定期考核等;

5. 广泛动员和积极引导本单位或相关单位学科专家共同参与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开发和利用等。

(四)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平台设主任1名,由依托单位提名,经学科公共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任命。平台主任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提名1名执行副主任,协助其开展学科平台的日常管理。

(五)校级学科公共平台成立由相关领域校内外专家、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为平台完善建设方案、购置仪器设备(含学校相关部门委托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等提供论证和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名单由依托或负责单位向发展战略与规划处提出建议,由发展战略与规划处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论证。

第八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运行采取“集中建设、资源共享、全校开放、专管共用”的模式,其仪器设备均须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开放使用,接受统一监管。

第九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建设方案的组织实施

(一)学科公共平台建设方案须经平台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学科公共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科公共平台须严格按照报批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三)学科公共平台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进行建设方案重要变更,或涉及大型仪器设备调整,须重新论证并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建立保障平台建设和运行所需的各类规章制度,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应综合考虑配置与高端专业仪器设备高水平运行相匹配的专业人才,学校为高端仪器设备专业人才提供有吸引力的职业晋升通道与薪酬待遇。

第十二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建设经费来源主要为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经费、广州国际校区建设专项经费和学校自有资金等。

第十三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建设经费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主要用于设备采购、运行维护等,设立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根据运行成本核算收费标准,服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在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户,按标准收费,全部服务收入结算给平台用于其运行与发展。

第十五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招标、谈判、采购、安装、维护等均遵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建设资金支持、实验技术人员配置、用房使用费减免和政策优惠鼓励校内二级单位积极承接或参与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审批通过的学科公共平台建设方案投入建设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步建设、绩效考评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在服务保障好校内教学科研的同时,实行更大范围的开放、共享,为周边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和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  校级学科公共平台的过程管理与考核评估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发展战略与规划处对校级学科公共平台的建设与运行进行过程管理与考核评估;

(二)校级学科公共平台在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考核制度;

(三)学校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各校级学科公共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学校对于建设绩效优秀的学科公共平台追加一定的建设经费;对于建设绩效较差的学科公共平台调减建设经费并责令进行整改。

 

第三章  院级学科公共平台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根据学科实际和发展需要建设院级学科公共平台,并在经费上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积极引导相关科研团队或教师个人将已有或拟购置的通用型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科公共平台管理,保障其优先使用,测试费享受优惠。

第二十三条  院级学科公共平台应成立学科专家委员会,对平台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含学校相关部门委托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等提供论证和咨询意见,名单报发展战略与规划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院级学科公共平台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院和学科实际,建立与完善平台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运行良好的院级学科公共平台可参加学校C类公共实验室的认证,认证通过后可享受学校对C类公共实验室的所有支持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使用学校“双一流”建设资金、广州国际校区建设资金、学校自有资金等非竞争性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需经相关学科公共平台专家委员会论证,并报学科公共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符合通用性条件的,一般 应纳入相关学科公共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发展战略与规划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人事处、财务处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81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学科公共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