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职员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聘任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2020年6月1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6月1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20年6月11日
华南理工大学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职员队伍建设,激励广大干部在“双一流”建设和广州国际校区建设中实干善干、担当作为,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三级、四级职员聘任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副校级干部聘任三级职员岗位,正处级干部聘任四级职员岗位。
第三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出发,坚持党管干部,突出政治标准,树立既看资历又不唯资历、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进一步拓宽学校职员发展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谋事干事、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干部人才支撑。
第四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领导班子职数的60%,具体以由教育部备案同意为准。
第五条 三级、四级职员人选,必须符合《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
致;
(二)长期在学校党政管理岗位扎实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领导经验,其中聘任三级职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副校级领导职务8年以上的经历;聘任四级职员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担任学校中层主要领导职务12年以上的经历;
(三)任现职以来,忠于职守、立德树人,围绕学校发展大局认真履职尽责,做出了比较突出的工作实绩和贡献,师生认可度高,历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政情况好,无不良反映。
第六条 聘任三级、四级职员岗位,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学校党政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已纳入职员系列管理的人员。已退休人员不纳入聘任范围。
第七条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聘任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学校发布通知,公布岗位数、人选条件和相关工作流程及要求。
(二)个人申报。干部本人根据通知精神,对照人选条件和个人实际等有关情况,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三)资格审查。学校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向申报人反馈资格审查结果及相关情况。
(四)查核个人有关事项和民主测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干部,组织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进行查核,把是否如实填报作为检验干部
政治品质的“试金石”;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参评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干部、教授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申报人不参加测评)。
(五)确定考察对象。综合个人有关事项查核、民主测评、干部一贯表现等情况,召开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按照不超过拟聘岗位数150%的比例,研究确定三级、四级职员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查核出现瞒报情形或漏报情节较重的、在民主测评中排名靠后的,不列入考察对象。
(六)考察。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工作业绩、群众基础、廉洁自律等情况,书面征求学校纪委对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
(七)确定拟聘人选。综合考察等有关情况,召开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比选择优,确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报送教育部备案。对公示没有异议的拟聘人选,报教育部备案。
(九)发文聘任。经教育部备案同意后,学校对相关人选予以发文聘任。
第八条 聘任为三级、四级职员岗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级别校领导管理,其现担任的职务仍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聘任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
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1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