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华南理工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学校2020年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6月3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年6月3日
华南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科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各单位当年所有收支及上年度结转资金都应当纳入当年年度预算。
第三条 各单位预算收入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的原则,预算支出要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审议确定学校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捐赠调动和使用,以及其他财务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研究审议追加预算和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资金支出方案。
第七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和指导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编制及重大预算调整。
第八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和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提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九条 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专项预算,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专项预算的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学院预算;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审议本单位预算。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年度预算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专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合规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开展教学、科研及其
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指学校在预算年度内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基本建设及其他的资金支出计划,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一)基本支出是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其中,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各类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奖励以及学生奖助学金等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有规定用途的年度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和校内自筹专项。财政专项主要包括“双一流”专项、基本科研业务费、教育教学改革专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基本建设专项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分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校内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各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编制并上报的预算文本;校内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侧重学校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文本。各单位应积极配合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学校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财政政策相衔接。各单位应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支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编制。校内预算支出按单位性质分为职能部门预算支出、直属单位预算支出和学院预算支出。
(一)职能部门预算支出和直属单位预算支出要聚焦年度工作目标,反映实际需要,并统筹考虑上年结转情况。
(二)学院预算支出根据校院两级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转等资金来源,紧紧围绕教学、科研工作编制。其中,校院两级拨款根据学校相关标准核定。
第十六条 预算支出编制应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学校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非急需、非重点、非刚性支出,从严核定“三公”经费预算支出。
(一)各单位人员支出应在人事处核定的标准和额度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
(二)各单位当年日常运行预算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因计划任务调整等特殊情况增加支出的必须说明原因。
(三)专项预算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由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归口管理部门要对相应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效益分析,在严格遴选基础上编报全校性的预算支出计划。
其中,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财政专项预算支出,须根据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前启动项目申报、评审、遴选等工作,落实年度预算安排,并在教育部及广东省控制数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细化预算编制。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按项目编制,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预算支出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政策调整或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以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学校预算。
(一)各单位应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规收费,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承担上缴任务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批准的用途合理合规使用经费,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人员支出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不得相互挤占。专项预算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同专项之间的预算经费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预算批准前,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及校内各单
位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经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预拨部分预算支出,待学校预算批准后,再分期逐步下拨预算额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序时进度推进财政资金的预算执行,确保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保障预算任务的完成。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各级责任如下:
(一)分管校领导指导和督促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完成收入目标负责,及时了解预算执行进度,协调解决预算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执行,切实推动项目预算执行,对执行不力的项目,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三)各单位负责预算的具体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执行计划。定期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预算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经批准后,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无法预见的临时或特殊事项确
需调整支出的,原则上应在已批复的预算额度内统筹平衡,由各单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财务处审定。
第二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增或追加预算支出的,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定期审定,从预备费中安排。其中:
10万元(含)以下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和党委书记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的须报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00万元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如预备费额度使用完毕或额度不足,不论新增或追加预算支出金额大小,均须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遇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客观因素时,可直接经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先安排支出,再列入年终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财政专项的预算调整须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相关专项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财务处可视各专项预算执行序时进度,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统筹调剂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终财务处根据各预算单位预算调整情况,结合上级主管部门追加和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化编制学校整体
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章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分类管理:
(一)财政专项、科研经费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下拨经费年末余额处理。
1. 学校预算下拨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经费的年末结余资金原则上当年收回学校统筹安排,职能部门使用学校预算下拨经费二次分配的项目如项目需继续执行,占用各职能部门下年预算额度。
2. 学校预算下拨学院的专项经费年末结余原则上当年收回学校统筹安排;日常运行经费和超工作量酬金年末结余原项目留用。
(三)学校创收结算分配经费年末余额处理。
1. 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结算业务费(除离退休工作处、测试中心和学报编辑部原项目留用外)年末结余50%收回学校统筹安排,其余50%原项目留用,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收入分配办法》执行;结算酬金年末结余原项目留用。
2. 学院结算业务费年末结余50%结转为学院发展基金,其余50%原项目留用;结算酬金年末结余原项目留用。
(四)其他经费,如科研管理费、发展基金等年末结余原项目
留用。学院发展基金可用于学院学科发展、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合同制人员薪酬及其他发展性支出,其中用于人才引进的支出需经人事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 上年结转资金纳入各单位当年年度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申报预算,经学校预算批复后方可使用,无预算不得支出。
第八章 预算监督及绩效考评
第三十条 预算实施过程中,纪监、审计、财务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预算,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各单位预算以适当方式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预算目标完成情况与单位绩效挂钩的预算绩效考核机制,逐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单位预算项目开展绩效目标审核与评价等工作。各单位需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入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加强对预算执行绩效监控,逐步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各单位应积极完成预算收入任务,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将与单位绩效考核挂钩;鼓励各单位厉行节约,预算支出节省情况将作为各单位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支持因素。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的预算及执行情况实施审计。
强化绩效监督问责,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督部门。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相关法规另有规定或与本法办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预算管理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科研项目预算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财务处承担。原《华南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华南工财〔2014〕36号)同时废止。
华南理工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以下简称条件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条件专项资金是指教育部安排的用于支持学校在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申报和使用要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条件专项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条件专项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为房屋修缮类项目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房屋修缮类项目库的建设与管理,牵头制订学校公用楼宇年度维修需求计划。
第六条 基建处、后勤处、大学城校区管委会办公室、保卫部(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图书馆、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信息化办公室)和广州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为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分类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项目的统筹规划、具体实施及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结合学校中长期规划,加强论证,做好项目储备,做实做细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库;
(二)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项目的征集、论证、申报、实施过程监督与管理;
(三)制定相应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执行计划;
(四)积极配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五)负责相应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
(六)及时向学校汇报项目进展,对项目调整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根据学校安排对相应项目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财务处为条件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条件专项的部门预算编制及上报;
(二)负责条件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支付;
(三)负责条件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向上级报送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报告、绩效评价及其他相应材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八条 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充分,前期准备充足,具备实施条件;实施计划具体、预算编制合理;编制依据充分;项目目标明确,绩效指标合理;
(三)学校房屋维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图书资料购置和设备购置等属于条件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均应申报,校内预算仅支持日常及应急维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入库程序
项目申报按照“先评审后入库”的原则,由教育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本部门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项目需求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的条件符合性、内容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调整完善三年项目规划,科学编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资料;对申报项目进行优化,按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三)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申报额度,组织校内协调或评审会确定参评项目及申报额度,并报送教育部评审;
(四)通过教育部评审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 项目出库立项
(一)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条件专项评审专家组,其成员由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条件专项评审专家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论证、遴选和排序,形成条件专项预算拟安排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列入当年预算安排。
(二)已纳入部门项目库的下列项目优先安排预算:
1.因学校发展及工作急需的重大项目;
2.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3.各单位积极自筹分担预算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十一条 条件专项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执行,不予调整,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范围与金额执行,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招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确保预算执行序时进度。6月底、9月底、10月底未达序时进度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项目进行调整,包括调减预算、
终止项目、更换项目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制定的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条件专项必须在教育部审定内容范围及金额范围内组织项目实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预定目标。
第十五条 各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原则上要求当年投入、当年完工、当年见效。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及相关结算审计,及时办理财务清账手续,进行资产报增,编制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上级的检查工作,积极主动提供相关检查资料。
第十八条 加强对实施项目的绩效监控,各单位需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入融入条件专项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必要时学校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单位实施项目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强化绩效监督问责,审计处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
督部门。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二十条 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项目预算执行缓慢或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
(三)只立项不开工、虚报项目套取经费以及重复申报或重复建设的;
(四)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
(五)所建设施、所购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不善,使用效率绩效评价严重低下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财务处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