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经2020年4月28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4 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年4月30日
华南理工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是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各部门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有效控制;负责审批科研项目外拨事项;牵头组织办理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核算与财务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管检查。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四)纪监办公室负责对涉嫌违纪的科研经费使用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四条 项目所在学院对本单位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科研项目承担监督责任;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本单位绩效支出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条 管理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和公共成本补偿。项目主管单位对管理费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学校按实得经费的7%计提,其中4%为学校科研管理费、2.5%为学院科研管理费、0.5%为学校公摊水费。
第八条 绩效支出是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出。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35%。
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软科学研究、智库等智力密集型项目,以及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经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或科技成果
转化办公室审批,可进一步提高绩效支出比例。
第九条 除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之外的其余用途经费无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无须编制经费明细预算。但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启动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批复的预算总额、结合项目研究计划,自行制定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经费外拨管理
1.转拨合作研究经费,凭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或外拨合同等到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2.拨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外协费用,单价或批量总价10 万元(含)以上的按合同执行,10万元以下的凭发票及服务清单直接支出。
第十二条 绩效支出管理
1. 绩效支出对象为参与课题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
2. 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在课题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相挂钩。
3. 绩效考核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及课题实施情况制定考核指标,对科研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年度科研实绩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制定绩效支出方案(见附件“课题组xxxx年度绩效考核表”),报学院及人事处备案。课题负责人根据已备案的绩效支出方案发放绩效支出。
4. 绩效支出应同时符合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结余经费允许学校统筹使用的,按学校结余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按项目主管单位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时,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或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将以适当方式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 日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
室承担。
附件:
课题组xxxx年度绩效考核表
课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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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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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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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完 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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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工作参与人员 |
科研实绩 |
绩效支出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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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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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审核意见: 院长或主管副院长 国家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签名: (盖所在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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