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把从严要求与注重激发活力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学校对《华南理工大学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2017〕41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19年12月4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1月2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20年1月2日
华南理工大学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改进和完善高校领导人员兼职管理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等有关精神,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学校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总28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党委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调动领导人员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职学校领导和中层领导以及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区别对待不同情况,支持领导人员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加强管理、从严掌握,对兼职的领导人员严格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防止领导人员违规兼职和兼职过多过滥,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四条 领导人员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兼职类型,包括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任的职务是指在社会团体兼任的领导职务,如正副会长(理事长、主席)、正副秘书长,正副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在基金会兼任的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等职务;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的正副董事长等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第六条 学校正职领导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领导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学校领导兼职均不得领取薪酬。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中层领导可在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中层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双肩挑”干部给予奖励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管理干部一般不超过2个。
第八条 中层领导在国内高水平学术组织兼职、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适当放宽。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企业兼职的,兼职数量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中层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全额上缴学校后,学校按照第一个兼职报酬的95%,第二个兼职报酬的80%,第三个兼职报酬的65%进行奖励,其余部分由学校统筹。中层领导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兼职属于职务行为的,一般不得从兼职的企业获得报酬(特殊情况由学校党委审批)。对在学校党政管理人员考核中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下(不含合格)的中层领导,不再给予兼职奖励。
第十条 新提任领导职务和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执行,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辞职等退出手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和中层领导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领导兼职,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须履行学校党委审批程序方可兼职。兼职审批受理部门为党委组织部。审批程序如下:
1.中层领导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拟兼职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拟兼职单位的章程或简介、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或换届工作通知书等材料〕,经所在单位部(处)务会、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集体讨论同意后,在拟兼职单位召开有关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前10个工作日,报党委组织部;
2.党委组织部对兼职信息进行审核,如是学术组织(已注册 为社会团体)兼职且不获得报酬的,则进行备案;如是非学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则报该中层领导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凡兼职获得报酬的,则在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审签。
3.校领导审签同意后,党委组织部对该中层领导拟兼任职务 及有关信息进行公示,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且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学校正职领导和在学校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中层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
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学校正职领导和在学校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中层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的情况,需在30天内向学校党委报告;中层领导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现金奖金或股权激励的情况,需在30天内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或股权,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领导人员兼职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等情况,要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领导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维护学校利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需严格遵纪守法。
第十九条 对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兼职、漏报或者瞒报兼职以及在兼职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兼职所获报酬全部上缴学校,不再给予奖励,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领导人员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等处理。
第二十条 对领导人员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学校党委从严把关,必要时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由党委组织部承担,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