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整合提升各类实验资源的使用效率,完善学校公共实验室体系,更好地支撑、保障学校“双一流”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实验室是指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认证并支持,由各学院建设与管理,面向本学院或全校开放使用的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实验室。
第三条 公共实验室以“集约资源、开放共享、提升效益、强化安全”为核心理念,实行自主建设、认证支持、评估淘汰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公共实验室的申报和认证工作每年(下半年)开展一次,按照学院申报认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受理并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报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公共实验室实行分类申报与认证。
(一)基础教学公共实验室(A类)。支持向学生充分或自由开放,利用充分(单一实验项目空间利用充分,多实验项目时间利用高效),多功能复用的基础教学实验室;
(二)学科专业公共实验室(B类)。支持实验教学空间与科学研究设备等各自优势资源有机整合,教学与科研业务深度融合,在确保实验教学前提下向科研充分开放的专业教学实验室;
(三)科研共享公共实验室(C类)。支持由学院或重点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运行,面向本学院或全校研究人员开放使用,特色明
显,管理专业,安全环保,开放使用率高,相对集中场地具有一定规模的科研或测试分析实验室。
第六条 学院申报认证各类公共实验室,除符合第五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由学院或重点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运行,并有专人负责;
(二) 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开放效益突出;
(三) 有明确、可行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
(四) 教学、科研、测试相关任务饱满;
(五) 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纪录良好;
(六) 集中实验用房面积不少于100m2。
第七条 经认证通过的实验室,纳入学校公共实验室序列管理,由学校挂牌并按类别及其发展需求予以重点支持,定期进行资格复审。
第八条 公共实验室的建设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公共实验室序列中的A类和B类实验室由学校多渠道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根据《华南理工大学院级用房管理办法》(华南工设〔2019〕2号),其用房面积为免费面积;
(二) 公共实验室序列中的C类实验室纳入学校“双一流”建设经费统筹支持,根据《华南理工大学院级用房管理办法》(华南工设〔2019〕2号),其用房面积按公共平台奖励面积予以免除用房使用费;
(三) 优先配置公共实验室管理与发展所需实验技术岗位;
(四) 公共实验室管理工作量计入相关人员的考核工作量;
(五) 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自制设备项目立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六) 在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七) 在争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项目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对已纳入公共实验室序列管理的实验室实行基于定期认证复审的动态调整制度。
第十条 公共实验室自通过首次认证起,每满3年接受一次认证复审。无故不按期参加认证复审的,视为自动退出公共实验室序列。
第十一条 公共实验室认证复审与每年度的首次申报认证一体开展。参加认证复审的公共实验室软硬件条件及运行情况不低于当年首次通过认证的同类公共实验室的水平的,即为认证复审通过。
第十二条 认证复审未通过而被摘牌的实验室,经重新建设而具备相应条件后,可在摘牌1年后重新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6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