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06浏览次数:251

 各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和《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试行)》,经20191031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9111日起实施。请各学院根据本规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或实施细则。

华南理工大学

20191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和《华南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应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当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声誉,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尊重和维护学术分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并为其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单位的学术规划,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内部学术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方案、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

(二)审议本单位的学术评价标准,包括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评价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晋升与聘期考核的学术标准,各类人才(含Tenure评估)的学术评价等;

(三)向学校推荐人才计划人选及教学科研成果,包括各类人才计划的候选人、教学及科研成果奖励候选项目等;

(四)其他需要交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以上审议结果作为学院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学院做出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决策前,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费空间等重要资源分配、重要对外交流合作等事项,应听取学术分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本单位违反学术道德事件,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单位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学校相关规章,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从学术角度独立、客观、公正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和认定结果上报学校。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本单位在职的相关学科教授代表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组成,并应

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原则为不少于7人、不多于19人的奇数。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正高级职称人员不足的学院经批准可适当放宽至副高级职称人员。委员原则上以本单位在职人员为主,学院根据需要可适当聘请院外专家委员。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作为当然委员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非正高级职称委员只参加同级及以下职称相关表决。

第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程序产生。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核,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1

2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核,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与学校中层干部换届同步。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权力和义务,以及免职和增补条件等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条款规定。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代为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2/3应到会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须超过应到委员1/2以上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他个人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和纪要。重要文件应及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术分委员会应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规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或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核、备案。本规程未尽事宜,由各学院在其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9111日起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