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评审工作,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在各类专业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奖学金参评范围为纳入国家招生计划、人事档案转入学校、不享受工资待遇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奖学金的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不超过学制内全日制在校博士生人数的10%,其中国家奖学金名额以教育部下达数为准。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各学院当年奖学金参评人数、培养绩效等确定各学院当年奖学金名额,对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的学院、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及学校亟需发展学科在名额上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大学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学习成绩优良,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后,方可具备参评资格,否则不予参评。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不可参评国家奖学金。从2019级开始,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不可参评校长奖学金;2018级以前(含2018级)的博士研究生在延期毕业第一年内可参评校长奖学金,延期毕业一年后不可参评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制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相关评审工作,并受理相关申诉事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奖助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学院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博士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定细则制定、组织申请和评审工作等,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奖学金评定细则应在学院内公开,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人员在履行评审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要积极听取其他人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人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 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人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评审,应根据申请人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博士研究生可多次参评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当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除外)或保留学籍者。
已获得奖学金的,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者,将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参评奖学金,应重点考察其博士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并兼顾其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取得的成绩。硕博连读研究生,须在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并取得博士生学籍后方可参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四条 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享受企业捐赠奖学金(企业捐赠奖学金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组根据本办法和本学院奖学金评定细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通过评审的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如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组提出申诉,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院申诉。
第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奖金按如下标准发放:
1. 对于2019级以后(含2019级)的博士研究生: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的,或仅获得其中一项奖学金的,在助研岗位奖学金标准(58200元/年)的基础上一次性发放奖金3万元;从助教岗位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助教岗位奖学金标准(66000元/年)的基础上一次性发放奖金3万元;从助教岗位仅获得校长奖学金未获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助教岗位奖学金标准(66000元/年)的基础上一次性发放奖金2.22万元。
2. 对于2018级以前(含2018级)的博士研究生: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的,或仅获得其中一项奖学金的,一次性发放奖金3万元。
对同时获得校长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授予两个奖项的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校长奖学金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颁发,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颁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