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4浏览次数:795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1962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9621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以“增长知识、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校内各用人单位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三)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申请审批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五)对学生勤工助学实行动态管理和检查,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六)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岗原则:

(一)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应满足用人单位用工需求,并确保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用人单位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确定:

校内各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申请勤工助学岗位,需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待勤工助学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聘用学生上岗。

第十条  勤工助学中心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学生资助官方公众号或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接受学生申请。

第十一条  凡具有华南理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一)身体健康,学有余力,本学期无重修课程,具有保证工时量的课余时间;

(二)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线下申请:学生主动申请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勤工助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盖章后提交到勤工助学中心;

(二)线上申请:学生登录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操作指引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向其推荐人选,由用人单位确定上岗学生。

 

第十四条  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勤工助学中心、用人单位及学生三方须签订“华南理工大学校内勤工助学三方协议”。

第十五条  每位学生每学期原则上只能参加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不限)。学生退出原岗位后,可参与其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公开招聘。

学生如退出勤工助学岗位,须提前一周告知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中心,并在退出岗位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专业培训及安全教育管理;做好勤工助学学生考勤登记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华南理工大学勤工助学工资考勤报表”。学生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能力不能胜任,勤工助学中心或用人单位有权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学校对本学年度勤工助学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要求的学生,可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为计酬基准;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8.3元人民币。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广州市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经营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经营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2019621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试行)》(华南工学〔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校内设置的并由勤工助学中心发放酬金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条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作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门发放学生勤工助学酬金。

第三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主动接受学校纪监、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学生勤工助学考核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考勤报表中应和学生核实岗位类别、学生工作时长、学生本人银行账号、上个月领取酬金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勤工助学中心。

第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如实提供本人银行账号,不得使用他人银行账号。

第七条  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汇总各用人单位考勤报表,及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中心定期抽查回访勤工助学学生上岗情况。勤工助学学生应积极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做好相关问询,如实回答。

第九条  严禁虚报勤工助学岗位和套取勤工助学酬金。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