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报备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4浏览次数:44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报备办法(试行)》,经2019416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9423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19423

 

华南理工大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分工调整报备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在集中换届后统一向学校党委报备,届中一般在班子成员出缺或工作确有需要时作出调整。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

第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应通过学院党委(党总支)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会前,学院党政正职应商得一致,并征求联系学院校领导的意见。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分工调整情况形成报告,向学校党委报备。报告中应说明分工调整情况、调整理由等。

第四条  在获学校党委报备同意前,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按原分工继续履行职责,并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由于班子成员调离、免职、外出培训(一个月以上)等情况导致工作急需交接的除外。

第五条  各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备案报告交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请示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后,代为履行审核程序。党委组织部一般于收到报备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电话或邮件等方式答复,并视工作需要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各学院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调整报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423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