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的资源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博士研 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9年1月22日
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的资源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学校拟实施新的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9级(含)以后国家招生计划内、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不享受工资待遇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实施本办法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学校专项经费、学校其他自筹资金以及导师科研项目劳务费等。各类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二章 资助体系与标准
第四条 逐步规整原分项设置的各类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含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优博创新基金、学术论文奖,设置博士研究生岗位奖学金体系。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获得岗位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能够履行助教、助研等岗位职责;
(五)无有损学校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包含三类岗位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助教岗位奖学金、助研岗位奖学金。学校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提供相应的岗位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其在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支出。获得各类岗位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均需承担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各类岗位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如下:
类别 |
资助标准 (元/年) |
学校资助 (元/年) |
导师资助 (元/年) |
|
校长奖学金 |
88200 |
88200 |
0 |
|
助教岗位奖学金 |
66000 |
66000 |
0 |
|
助研岗位 奖学金 |
A岗 |
58200 |
40200 |
18000 |
B岗 |
58200 |
28200 |
30000 |
|
C岗 |
58200 |
15000 |
43200 |
各学院在不超学校预算前提下,可根据博士研究生履行助教职责情况对助教岗位奖学金标准进行10%以内的调整。
第三章 预算与经费管理
第八条 校长奖学金、助教岗位奖学金由学校全额资助,助研岗位奖学金由学校和学院根据岗位类别按比例共同资助。其中,校长奖学金资助规模由学校根据经费情况、招生规模、培养绩效和学科特点等因素制定,助教岗位数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公派出国时间累计超过24个月的导师可额外获得一个助研A岗奖学金指标,因双学位项目派出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可额外获得两个助研A岗奖学金指标。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前两年可从学校“双一流”建设支持经费中支出导师资助部分。
第九条 导师资助的助研岗位经费,须于上一学年结束前,转至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由学校对经费统一进行管理、发放。可缴纳使用的经费范围和使用流程根据学校财务处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组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助研岗位奖学金资助经费的转账、缴纳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统筹使用当学年单位预算,可在各类岗位奖学金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提高总体资助水平或某类岗位奖学金的资助水平。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如有结余,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预算增量,但不能减少基本预算。导师可根据个人科研项目经费情况,适当提高所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费情况和培养绩效等因素,分配和调整每年的岗位计划。学院如不能将足额的助研岗位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学校暂时补足,并扣减该学院下一学年的博士招生名额。学院基本招生计划以外的招生名额均按助研岗位进行预算,助研岗位奖学金经费由学院或导师承担。
第四章 岗位奖学金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岗位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联合,负责对有关岗位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审定岗位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对岗位奖学金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相关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组,负责岗位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学院负责人、管理人员、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
在保证第五条中学校规定的获奖基本条件前提下,各学院可根据自身特点、人才培养及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及名额分配方案、岗位奖学金评审条件、评审要求及工作程序等实施细则,进行岗位申请组织、评定、管理和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应在院内公开,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在评审过程中主要根据导师立德树人、学术水平、研究生培养绩效、承担项目及资助学生等情况进行岗位分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每学年开始前统一分类评定为助教岗位奖学金和助研岗位奖学金(含新生),校长奖学金需经申请及评定后方可在当学年资助,资助期满后按原岗位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各学院评选确定本单位各类岗位奖学金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六条 校长奖学金和助教岗位奖学金的评定按学年进行动态管理。岗位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定应综合考虑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状况、学术诚信、工作学习态度、培养环节的要求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岗位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诉,工作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提出申诉,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受理和组织对相关异议的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对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学校根据检查与评估的结果,视情况对助教岗位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统一组织开展校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校长奖学金参照国家奖学金有关评审实施细则执行。各类岗位奖学金不可兼得,对同时获评校长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授予全部个人荣誉证书,只发放校长奖学金。对从助教岗位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在校长奖学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800元/人。已经获得校长奖学金后,如发现有不符合参评条件行为者,撤销其获奖资格,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二十条 对于受学校处分、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博士研究生,设岗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用人部门负责人可以提出调整或停发该博士研究生岗位奖学金的建议,经所属学院奖助工作组审核后,可以视情况调整其岗位奖学金的额度或停止发放岗位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各类岗位奖学金在研究生缴费注册后方可按月发放,每学期第一次发放时间一般为注册时间结束后两周内。博士研究生获得岗位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基本学习年限内按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发放至毕业当年的6月份。处于延期阶段的博士研究生,学校原则上不再提供岗位奖学金,由学院或导师向履行了岗位职责的博士生提供助研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年内发生学籍异动时,按如下规定管理岗位奖学金。
(一)退学的博士研究生从异动审批之日起,不再享受岗位奖学金;
(二)休学和因参军等保留学籍的博士研究生在其休学和保留学籍的学期,不再享受岗位奖学金;
(三)博转硕研究生自其转硕后的下个月开始,纳入硕士研究生资助体系进行管理,并根据学校规定退还已发放的博士生岗位奖学金;
(四)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者,其岗位奖学金在毕业后停止发放;
(五)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转导师,原则上仍按原评定的助研岗位类别发放奖学金。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学生或因师生非学术性矛盾且调解无效而转导师的博士研究生,由学院提出其岗位类别评定建议或方案,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2018级(含)以前博士研究生,自2019年9月起至其学制年限内,在现有奖助学金标准的基础上,由学校经费资助,按助研岗位奖学金标准补齐差额,获评校长奖学金的按校长奖学金标准补齐差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