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经2018年第十九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12月1日
华南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及时、妥善、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学校有关教职工处分的管理办法及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含教学辅助人员、外聘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错误或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和处理。本科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研究生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教学环节中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存在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在教学环节中造成10万元以上的公、私财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害的;
(三)考前故意泄露试题或答案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协助、参与、包庇纵容考试作弊的,或在试卷评阅、成绩登载等环节以权徇私,涂改学生答卷、伪造学生成绩的;
(四)教学管理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的,或私自改动学生考试成绩、学籍信息等数据的,或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考试作弊行为的。
(五)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教学大纲进行授课,随意减少学时或擅自删减教学内容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的;
(二)未经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擅自调停课的,或擅自请校外人员或没有授课资格人员代课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在教学环节中造成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公、私财产损失的;
(四)在指导学生培养方案中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等环节期间,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的,或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报告中出现严重抄袭、作假行为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的;
(五)非因不可抗力,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且事前未主动告知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听课学生的,或未按照规定提前做好实验课前准备工作,导致课程延误10分钟以上的;
(六)非因不可抗力,主考、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且事前未主动告知学生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因主考、监考原因致使考试延误的;
(七)因工作疏漏考前泄露试题或答案的,或未经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考试改期的;
(八)近3年考试试题的重复率在50%以上的,或开考后发现试卷试题错漏5处以上且影响作答的;
(九)因试卷评阅、成绩登载等环节出错,致使成绩修改人数占考试人数5%以上的,或因工作疏漏造成学生成绩丢失的,或因工作疏漏改变学生学习计划的;
(十)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的,或错发或漏发学生学位、毕业等相关证书的,或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疏漏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比较严重的;
(十一)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简介等教学资料,影响教学安排的,或未经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的;
(二)未经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同意,擅自请校内其他教师代课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且事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和听课学生的,或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的,或未按照规定提前做好实验课前准备工作,导致课程延误10分钟以内的;
(四)非因不可抗力,迟到10分钟以上,但事前已主动告知学生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未影响考场秩序的,或主考、监考迟到10分钟以内的;
(五)上课期间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手机信息的,或擅自缩短上课时间的,或利用教师职务之便向学生推销商品,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在教学环节中造成2万元以下的公、私财产损失的;
(七)近3年考试试题的重复率在30%以上的,或开考后发现试卷试题错漏3处以上且影响作答的;
(八)因试卷评阅、成绩登载等环节出错的,或未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的;或考试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登载考试成绩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发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疏漏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轻微的;
(十一)其他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后果轻微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收集证据材料后,对教学事故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第九条 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教学事故,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教学事故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由党委宣传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由专门工作小组评估其影响程度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
第十条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 情节复杂的教学事故,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教学事故有关证据材料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
第十二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或处分的依据告知教学事故责任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十三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种类分为:
(一)约谈并批评教育;
(二)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三)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十五条 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约谈并批评教育或单位内部通报批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相关处理意见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全校通报批评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相关处理意见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警告处分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相关处分建议讨论后,按照学校有关教职工处分的管理办法及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相关处分建议讨论后,按照学校有关教职工处分的管理办法及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课堂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办法及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处理时,除按《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者应从重处理:
(一)发生教学事故后,1年以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
(二)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教学事故,认定组织或部门应自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接到教学事故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不含寒暑假)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情节复杂的教学事故,认定组织或部门应自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接到教学事故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含寒暑假)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的教学事故,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理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度教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当年度教学类评奖评优(有评审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期限时间)。对发生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照章赔偿。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其关联处理按学校有关教职工处分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事故调查期间,教学管理部门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有权暂停教学事故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课程的教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比照上述最类似条款认定。
第二十四条 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聘请人(任课教师或学院党政管理人员)作为教学事故责任人根据上述条款认定相应的教学事故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的30天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超过期限未提出申诉者视为认同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华南工教〔2017〕48号)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华南工研〔201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