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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管理,不断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学校结合实际,对《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06〕6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实验教学管理流程指引
2.实验教学中心主要教学任务一览表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9月4日
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开展实验教学,可以使学生掌握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技能,提高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安全教育
第一条 实验安全教育贯穿实验教学全过程,安全教育计划应列入实验教学大纲。
第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生须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实验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根据实验教学项目安全风险性等级的不同,实验教学中心在首次开课前分别采取考核、培训或告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实验教师应禁止着装不符合实验安全要求或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学生进行实验。
第二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五条 课程负责人按照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实验学时
数和课程目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须由课程负责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或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同时确认,确保所列实验项目均能开出。
第六条 非独立设课实验教学大纲须作为子大纲附于课程教学大纲中。
第七条 实验项目是承载实验教学内容的基本单元,可分为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探索性等类型。
1. 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 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操作,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
3. 综合性实验:是多个有机联系的实验对象,在相同条件下组合的静、动态同步实验,实验内容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
4. 设计性实验:学生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实验要求等,独立查阅资料,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提高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可以是较复杂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5. 探索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应依附于某一门课程,一般不超过8学时。
第八条 制订实验教学大纲时,应考虑设置不少于一个综合性或设计性实验项目;酌情安排探索性实验项目。鼓励设置选做项目,学生可根据兴趣选择和组合。
第九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般每个实验项目的时间以2~4学时为宜。
第十条 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与课程负责人根据专业和行业发展的特点及时更新实验项目,同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更新实行备案制。
第三章 实验教学队伍
第十一条 实验教师分为实验主讲教师和实验辅导教师。实验主讲教师主要负责讲授实验课和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辅导教师主要负责实验的准备工作,以保障实验教学能正常进行,参与随堂实验辅导(含指导仪器设备使用等)。
第十二条 学校开设实验教学能力培训,实行上岗准入制度和在岗常态培训制度,以保证实验教师教学能力持续提升。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可聘请研究生协助开展实验辅导。研究生在开展实验辅导前应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四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十四条 学院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机构统称为“XX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简称“实验教学中心”)。有两个(或以上)一级学科的学院,为方便管理可设立若干分中心。
第十五条 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完成相关工作;实验教学中心安排1名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管理员,负责实验教学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负责人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课前应认真检查实验条件、准备情况并进行预实验,以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每个实验项目应至少有2套以上的实验装置(大型设备及大型系统装置除外)。
第十八条 实验分组要求,应按不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执行。实验课生师比应不低于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未作要求的,原则上每次实验课每位实验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30人(上机课不超过50人)。
第十九条 实验课开始前,实验主讲教师须向学生介绍实验目的、原理、教学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实验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或准备情况,合格后方可开始实验。对于探索性实验,实验主讲教师应提前向学生发布实验的相关内容、要求和参考资料等,在学生充分准备和提交实验方案并经实验教师审查、修改、定案后,才可开始实验。
第二十条 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对于达到实验要求的,实验教师应在原始数据上签字或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教学考评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主讲教师应从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纪律、实验能力考核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实验课程的总成绩。其中“实验能力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要能够客观反映学生实验知识、实验技能、创新能力培养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验主讲教师应按照规范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批改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 非独立设课实验课总成绩应占课程总成绩一定的比例(不低于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并录入教务系统“实验”栏中。
第二十四条 对于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实验总学时数1/3,或缺交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抄袭报告、伪造实验数据者,其实验课成绩按0分计。
第二十五条 经实验主讲教师批改后的实验报告归档前应交由学生阅知,便于学生总结、提高。
第六章 实验教学文档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文档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学生考核记录、实验室安全培训记录和其他教学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文档存档规范:各类实验教学文档应统一存放、统一编号、统一标识,并有专人统一管理。各类实验教学文档应按专业(班级)、姓名、学号、课程名称(实验报告名称)等有序排列,并编制文档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 每门实验课程中的每一个实验项目均须提交一份实验报告。各课程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统一的实验报告模板,统一印制,学生人手一本(套)。
第二十九条 独立设课实验课教学文档存档要求:
1. 纸版实验报告;
2. 实验报告的电子版(可选);
3. 学生成绩单;
4. 考试试卷与答案(可选);
5. 实验课综合分析表;
其中1统一装盒;2统一存档;3-5统一装袋,文件袋标识要求参照理论课试卷袋规范。
第三十条 非独立设课实验课存档要求:纸版实验报告统一装盒,电子版实验报告统一存档(统一规范命名),学生成绩单可与实验报告统一装盒。
第三十一条 实验报告保管期限与理论课考试试卷保持一致。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师应全程参与实验教学工作;实验辅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提前15分钟到达实验室。
第三十三条 实验辅导教师课前未准备好实验教学器材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根据延误时间长短确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开展实验辅导教师期间所发生的教学事故由实验主讲教师承担。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发生教学事故,依照《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中途因故离开实验教学课堂须经实验教师批准。其他纪律与考勤事项,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组织党政领导对实验教学课堂进行听课;学校组织教学督导等对实验教学课堂进行听课,安排学生参与实验课评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 实验教学中心:为各学院内设二级机构,是实验教学辅助机构,管理教学实验室、协调科研实验室开设的实验(含实训、上机等)课程。除隶属重点科研机构的实验技术人员外,各学院实验技术人员为实验教学中心的当然成员,负责管理所在学院全部教学实验室,具体实施建设、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
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体和基础。学院实验教学中心业务上接受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指导。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管理办法制订本学院的实施细则,并征求国家级(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的意见。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06〕6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