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5浏览次数:153

 各学院、相关机关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科学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89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85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培养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造、创业)”、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和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求真务实,严谨治学,洁身自律,正确对待学术名利,远离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投机取巧等不正之风,拒绝不当得利,自觉抵制和坚决杜绝任何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等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伪造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与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不当使用他人名字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五)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学生毕业后,未经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组织人员冒名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八)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或即使加以标注,但较大篇幅地(或过度)引用他人成果中的文字表述或图表;

(九)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十)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十一)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二)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十三)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对学校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并责成本科生所属学院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对学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并责成研究生所属学院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学院应组织同行专家调查小组(由所在学科的至少3名教授组成),对所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七条  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根据学院的初步处理意见进行核查,核查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和审查。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和审查确认,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具有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具有第四条第(四)(五)款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具有第四条第(六)款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具有第四条第(七)款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具有第四条第(八)(九)款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具有第四条第(十)款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具有第四条第(十一)(十二)(十三)款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对于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

第八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学生,在校生将被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国家助学贷款、公派出国、推免保研、硕博连读、直博等申请资格;已获当学年奖学金者将被停发余下奖学金;已获当学年荣誉称号及奖励者将被取消该奖励。已毕业学生,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撤消其获得的荣誉称号及奖励并有权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对于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和注销。

第十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学生,学校对其出具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当事人若对处理结果不服,在校生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已毕业离校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可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未列及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分办法,参照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华南工研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