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等规定,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章程(试行)》,经试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章程》予以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7月30日
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章程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学校成立华南理工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理事会依照《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以下方面的代表组成:
(一)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 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与学生代表;
(三)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
(四) 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 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不少于21人,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理事每届任期五年,由学校颁发聘书,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顾问、名誉理事(长)等。
第七条 理事长经学校提名,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顾问、名誉理事(长)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提案权;
(二)参加理事会的活动;
(三)对理事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的章程、章程修订案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
(四)协助学校加强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的联络与沟通;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集办学资金,整合校内外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秘书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安排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定;理事会理事的联络;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等。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提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参加,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向秘书处请假或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被委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连续两次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且未请假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有1/2以上(含1/2)到会理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理事会章程,依法行使理事权利,履行理事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理事会章程或者决议的理事,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