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等5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0浏览次数:275

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规范议事决策制度,学校修订了《华南理工大学全委会议事规则》《华南理工大学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华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制订了《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经学校党委
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18725


华南理工大学全委会议事规则

2018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制度和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面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政治要求贯穿到学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确保学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抓好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在学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循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合章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需要提交全委会审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先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充分沟通酝酿。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会议议程和文件材料;选举产生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委员;审议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三)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修正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四)审议确定学校党委任期目标;审议确定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重要制度与建设改革方案。

(五)审议确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

(六)需要提交全委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全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校党委书记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参加全委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全委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条  全委会表决时,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一条  全委会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先由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四、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全委会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全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党员校长商定或征求非中共党员校长的意见后提出,提交常委会会议确定。

(二)学校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全委会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议题提出必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要突出党对学校全面领导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可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不再提交全委会讨论;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

第十四条  全委会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五、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全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归档等。

第十六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七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十八条  全委会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党委委员,抄送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纪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条  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由学校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全委会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  党委对全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委会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不宜公开或尚未成熟的会议讨论材料,由相关部门在讨论后收回。

第二十四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党委委员动议,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871日起执行。2014年印发的原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2018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面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政治要求贯穿到学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确保学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抓好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循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合章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常委会会议形式。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当先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充分沟通酝酿。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凡属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全委会的决议。

(二)研究审议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正案;研究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审议确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确定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以及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审议确定学校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研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以及科技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审议确定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与专业布局调整方案,以及学科专业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审议确定学校队伍建设规划、各类人才计划,团队建设、人才引进与培育、职称评审、晋级与岗位聘用、薪酬待遇与考核管理等人事管理基本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审议确定两院院士候选人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方案;审议确定六级及以上管理职员晋级;审议确定教工配偶、教工子女进校工作问题,以及队伍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审议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审议确定学校二级机构任期目标任务及考核管理办法、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职责范围,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审议确定重要的全校性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成员。

(八)审议确定学校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捐赠调动和使用,以及财务、审计、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审议确定学校对外合作交流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合作项目。

(十)审议确定校园建设规划,以及校园建设与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组织设置与基本制度;审议确定党委职能部门、二级党组织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议确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组织拟订学校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学校党委任期目标,以及学校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审议确定党委书记抓学校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审议确定党员领导干部党建责任清单,明确党委书记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校长在党委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班子其他成员坚持“一岗双责”,共同抓好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审议确定学校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改革方案、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等。

(十三)审议确定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具体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意识形态、理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校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决定处级干部的任免、晋升、调动;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干部推荐工作;研究决定后备干部遴选培养和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方面的事项。

(十五)审议确定党内评先表彰结果及学校重大表彰奖励活动中的重要问题;审议确定全国、省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十六)研究决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离退休工作、校友工作、基金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十七)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八)审议确定校办全资企业、学校控股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校方董事、监事等派出人员的推荐提名;审议确定独立学院校方董事、院长、常务副院长等人选的推荐和党委书记的任免。

(十九)讨论决定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规章制度、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以及校级领导校外兼职等重要事项。

(二十)听取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和校内巡察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听取审议学校纪委对问责事故、违纪事件、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和党员违法和重大违纪行为的汇报,研究决定对违纪中层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对党员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二十一)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常委,不是常委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与相关议题的汇报或讨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参加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校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常委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时,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审议确定干部任免、教工配偶和子女进校工作等议题时,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应当先由分管校领导(或常委)报告情况,必要时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党委书记与校长沟通协商后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四、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商党员校长或征求非中共党员校长意见后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先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充分沟通酝酿,并书面听取校纪委意见。

(三)学校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提出必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议题提出必须突出重点,要突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和“每月必议党建”制度。常委会会议必须每学期定期专题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政治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队伍、人才工作、人才培养等重点议题;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一般应当研究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议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部门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对学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型、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根据有关规定,议题上会前需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提交会议讨论时必须同步报已征求的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五、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的归档等。

第十八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党委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九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二十条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学校党委常委,抄送非常委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学校纪委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议,由学校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常委会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常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不宜公开或尚未成熟的会议讨论材料,由相关部门在讨论后收回。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常委动议,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871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原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18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面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把政治要求贯穿到学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确保学校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循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合章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和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主要研究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的决定。

(二)组织拟订学校章程;组织拟订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

(三)研究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校内群团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提案与建议。

(四)听取职能部门、二级单位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审议确定行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招生考试、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学生学籍管理与奖励处分、学生奖助工作、毕业工作、学生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科专业重点建设、学科平台建设、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七)讨论决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八)讨论决定教职工聘任与解聘、考核与管理、奖励与惩处、教师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以及人事调配、录用、管理等工作中规定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研究决定教职工(中层干部除外)违法违纪的行政处分问题。

(九)研究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与预决算审计;研究审议追加预算和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资金支出方案。

(十)研究审议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和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十一)讨论决定资源配置与条件建设、实验室建设、校园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讨论决定资产处置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二)讨论决定学校对外交流合作方面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不涉及体制和级别的校内行政机构、科研机构等的设置与调整;讨论决定全校性行政议事协调机构的主要成员。

(十四)讨论决定涉及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和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五)讨论决定财务、审计、后勤、基建、资产、招标、产业、安保、图书、档案、网络、医疗等工作中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事项;讨论决定附属实验学校、幼儿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六)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纪监办公室、校工会等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与相关议题的汇报或讨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校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议成员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通过。在讨论有关事项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必要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作辅助性说明,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校长办公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归纳总结并作出决定。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校长与党委书记沟通协商后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当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并予以确认。

四、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

(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商党委书记后由校长确定。

(二)学校职能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明确签署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相关单位应当事先沟通,向各自分管校领导请示后可单独提议或共同提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提出必须遵循重要、必要、成熟的原则。

(一)建立重要问题“定期上会”制度。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每学期定期研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财务预算决算、校园基本建设、条件建设等重点议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凡在职责和制度规定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各部门能通过正常行文或经负责同志会签决定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

(三)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应当针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确保议题成熟。对学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对专业型、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属于学校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当先通过专门领导小组、委员会讨论或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根据有关规定,议题上会前需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必须同步报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应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五、会务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议题及其材料的收集汇总,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制发以及有关材料的归档等。

第十七条  除通报性事项外,学校办公室应当提前将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向与会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以便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八条  议题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汇报要点、需决定的事项以及处理建议或方案;重要议题材料应当包括问题由来(背景)、需决定的事项、建议解决方案或倾向性意见及其依据。重要议题一般应当提出两个以上的决策方案或意见,并有每个方案或意见的利弊分析。

第十九条  会议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记录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六、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决议,要印发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会议纪要发至学校领导、校长助理、职能部门、学院及直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决议,由学校领导班子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校常委会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不宜公开或尚未成熟的会议讨论材料,由相关部门在讨论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校领导动议,及时向校长报告,经校长和党委书记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校领导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871日起执行。2012年印发的原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18年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优势,规范和完善学院“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不断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组织和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和组织形式。学院党组织和行政通过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合章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确定学院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制定学院任期目标和发展思路、发展举措。

    (三)研究决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基地(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招生与就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岗位设置、团队建设、人才引进和人员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问题、选派出国、在职进修、晋级、评议、考核、教职工待遇和奖酬金分配等;研究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学院各类委员会、工作小组等业务组织的人员组成。

(六)研究审议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根据有关规定,审议确定学院基建、修缮、装修等工程项目计划、大额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大额单项资金支出、大额预算外经费支出,以及其他重大开支项目等。

(七)研究内部教学科研和办公用房的调配。

(八)研究审定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九)研究决定学院大型活动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学院对外合作项目和办学协议。

(十)研究决定精神文明建设、教书育人、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校友工作等重要事项;审定学院内部评奖评优名单(党内评先评优除外),研究提出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选;研究对违纪教职工或学生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决定涉及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关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需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以及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召集人确定,学院内部机构(含代管、挂靠机构等)负责人、学院学术委员会代表、教代会主任、学院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学院团委书记、组织人事秘书、组织员、特邀监察员、兼职监察员等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建立健全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制度,涉及讨论或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的,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形式,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院党委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议题内容,由党委(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书记、院长因故同时不能出席时,一般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会议成员应当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商量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  会议要做好议题准备工作。“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并通过必要的论证或审议程序。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如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如职称评定、晋升、考核、奖酬金分配等),按有关规定先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学院教代会(或教授会议、全体教师会议)、学术委员会、部门工会等组织征求意见和讨论审议,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表决时,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学院办公室主任要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永久保存备查。

 

四、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会议

决定或决议。决定(决议)应包括事项名称、工作要求、负责人和完成时间等内容,以及便于贯彻执行和检查监督的其它内容。会议纪要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发,发至会议成员。

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广大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党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主任协助学院党政做好会议决定在贯彻执行中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不宜公开或尚未成熟的会议讨论材料,由办公室主任在讨论后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会议成员动议,经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情况属于应公开的,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可在学院内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列入巡察工作及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学院教职工汇报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制订的《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院的领导,完善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学院党委包括学院党的委员会和总支委员会,统称学院党委。学院党委会议是指学院党委全体委员会议。

第三条  学院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好政治职责,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本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讨论审议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和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不能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五条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循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合章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群团组织建设、统战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审议学院党内评先评优结果。

(三)讨论学院科级干部、挂靠本单位的校级以上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的提名;研究决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

(四)讨论审议涉及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五)听取学院纪委工作报告,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院长、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会议召集人同意,非中共党员副院长、党支部书记等人员可列席会议相关议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参加学院党委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建立健全教师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制度,涉及讨论或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干部人事、党内评先评优等重要事项的,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教师党支部书记列席会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采取例会形式,原则上一个月举行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学院党委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召开时间上应当有效衔接。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意见形式表达,但其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商党员院长后确定。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调整的议题,会前党委书记应与院长充分沟通,并征求学院纪委书记的意见,基本协商一致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原则上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遇到紧急、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当征得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同意。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表决时,根据讨论事项,分别可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进行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讨论决定内部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科级干部提名等议题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召集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对有重大分歧的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充分调查和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决议。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组织员负责。组织员要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与会人员,协助会议主持人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永久保存备查。

 

四、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会议决定或决议。决定(决议)应包括事项名称、工作要求、负责人和完成时间等内容,以及便于贯彻执行和检查监督的其它内容。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发至会议成员。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党委会议的决定。凡经学院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广大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党委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二十条   组织员协助学院党委做好会议决定在贯彻执行中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会议决定的,个人决策又未事后报告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又未及时报告的,以及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失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对不宜公开或尚未成熟的会议讨论材料,由组织员在讨论后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会议决议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党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委员动议,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报告,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复议。

复议一般在下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出。决策复议期间,按原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党务公开的要求,学院党委会议决策情况属于应公开的,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可在学院内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党委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