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6浏览次数:607

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对现行的《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2017年)》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89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720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请,由学院研究后提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报请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在本校学习并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二十一至二十五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和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中遴选,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占成员的70%。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经校长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学院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原则上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 审议制定学校学位管理及相关研究生教育文件;

2. 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3. 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提名名单;

4. 审议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5.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6. 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等事宜,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质量评估;

7. 审议通过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8. 审议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9. 作出研究生招生指标调整的决定;

10. 作出暂停、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协助和配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2. 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 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应开设的课程,并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4. 审查向本学科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5. 审批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6. 提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的建议;

7. 审定新上岗硕士生导师资格;

8.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9. 研究和处理其它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经审查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成绩优良,达到以下条件者,按主修专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四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其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内全部课程(辅修课程、校外课程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

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审定,确定拟授予学位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期限

(一)申请人资格审查

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2.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

同等学力申请者,要求已获学士学位,并在获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及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果,同时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 导师或推荐人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质量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查:

应届毕业研究生应提交:“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华南理工大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批表”、阶段考核表、教学(社会)实践报告书和在学期间按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交:“华南理工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华南理工大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批表”、在学期间按规定获得的学术成果;学位论文。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专业的学位,一经发现此类情况,将停止或撤销所授予的学位。

(二)申请期限

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学位申请,学位申请每年进行四次。硕士学位申请者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同等学力申请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相应的分委员会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答复。

第十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第十一条  课程要求

(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须按照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申请学位专业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 方案完成所申请学位专业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不少于一年。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内容,一般包括:

1. 摘要;

2. 绪论;

3. 论文主体;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论文的绪论应简述所研究问题新的或有创见性的见解,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附注。

(三)属下述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

1. 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或纯是资料综合,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2. 不是本人独立完成,或只是重复前人的试验,得出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3. 实验计算粗糙,或立论、计算方法有错误,数据不能论证基本观点。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研究生要在规定的答辩日期前两个月完成论文,并送  交导师审阅。导师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条件,于两周内审毕论文,若同意答辩,学院应组织三至五名相关专家召开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会,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导师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思想表现,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具体意见等。

论文预答辩通过后,研究生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论文预答辩通过的时间为研究生完成论文时间。

(二)学校和学院对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实行事前评审与事后 抽查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事前评审主要由学院组织进行,学院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聘请相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硕士生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通讯评阅,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评阅人为三名)。事后抽查由学位办公室组织进行。抽查评审的具体办法和评审结果的处理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查评审办法》执行。

(三)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 考。评阅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并提出意见:

1. 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2. 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3. 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4. 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它优缺点;

5. 论文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的学位水平等。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委托学位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一)按研究生所在学科、专业成立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名同行专家组成,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为五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硕士生导师,其中应当有外单位专家(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其硕士生答辩,可不必聘请外单位专家),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应有一名校外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至少有一人为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相同学科的专家担任。

(二)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主管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和导师共同讨论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导师可以担任本人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记录员一至两名。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授予学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送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并作出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修改论文,三个月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不得再申请答辩,并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五)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不授予硕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其学位。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第十五条  建立硕士学位档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应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等一起放入学位档案袋并交至学位办公室,待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将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材料分送学校档案馆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学位论文应送学院资料室、学校图书馆保存。

第十六条  涉密的学位论文开题、实验、论文撰写及制作、送审、答辩、归档等各个环节按《华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华南工研〔2007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密学位论文管理的通知》(华南工研〔201245号)处理。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及申请期限

(一)资格审查

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2.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还须取得与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相关、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3. 导师认为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二)申请期限

博士学位申请者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学位申请,学位申请每年进行四次。博士学位申请者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 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 学位论文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意义;

5. 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根据需要选修,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九条  课程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按照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申请学位专业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至少应占整个博士阶段学习年限的三分之二。如博士阶段的工作系本人硕士阶段工作的继续和深入,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不能作为博士阶段的成果。

(二)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三)论文涉及的各个问题,应能表明申请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和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答辩后在国内外刊物上公开发表。

(五)论文内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

(六)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用中文撰写,字数不少于六万字,中文摘要一千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经导师、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后,可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并附上两万字的中文缩写版。具体要求执行《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一)博士生应在规定答辩时间的前三个月提交论文,并送导师审阅。导师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于两周内审定论文,若同意答辩,学院应组织三至五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会,由博士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导师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思想表现,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具体意见等。

论文预答辩通过后,研究生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论文预答辩通过的时间为研究生完成论文时间。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同行专家组 成,答辩委员应当是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或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博士生导师应达到答辩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答辩委员不少于七名,至少有两名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导师不能担任委员。

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要坚持标准,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相同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和博士生导师共同协商提名,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查,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导师可以担任本人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除外),但不能担任主席。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要以公开的形式举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修改论文,三个月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不得再申请答辩,并按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不授予博士学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一般不予审核其学位。

(五)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学习任务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六)款。

第二十三条  建立博士学位档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应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等一起放入学位档案袋并交至学位办公室,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将授予学位的档案及有关材料分送学校档案馆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学位论文应送学院资料室、学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保存。

第二十四条  涉密的学位论文开题、实验、论文撰写及制作、送审、答辩、归档等各个环节按《华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华南工研〔20073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密学位论文管理的通知》(华南工研〔201245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按《华南理工大学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工研〔201611 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授予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卓越学者、科学家或者著名政治家或者社会活动家和其他知名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按照《关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201014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证书的生效日,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九条  凡受学校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且未解除者不授予学位。结业后至换发毕业证书时间内,因触犯国家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者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应予复议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