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5浏览次数:362

各学院: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根据2018年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学校设立了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89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714


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需求,鼓励和选拔优秀硕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以下简称博士预备生基金)。为做好博士预备生基金的管理和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统筹管理,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检查、验收、处理有关异议事项以及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其它问题。

第三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申报对象为华南理工大学在籍全日制一年级、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须为非定向)。

第四条  申报博士预备生基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成绩优秀,身心健康;

(二)具备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与素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取得重要成果(奖项、专利等)者优先考虑。

第五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每年9月受理申报。申报与评审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院研究制定《华南理工大学博士预备生基金指标分配方案》,向各学院下达分配指标。硕士研究生填写“博士预备生基金申请书”并提交学院,学院组织评审和院内公示,确定名单后上报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结合学院上报情况,提出资助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校内公示;

(三)研究生院公布博士预备生基金资助名单。

第六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资助期限最长为两年,资助标准为12000/年,其中导师配套:理工医、经管学科不低于6000/年,数学、人文学科不低于2000/年。资助经费直接划拨至研究生本人。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资助,经学院签署终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院。资助终止后,未拨经费停止拨付。

第八条  博士预备生基金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凡获得资助的硕士研究生,在资助期满后,必须参加绩效考核,由学院负责考核,考核材料和结果在学院内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考核通过并进入博士生阶段的研究生,第一年按华南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三等标准800/月固定支持;未通过考核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除达到申请学位所需发表学术成果的最低要求外,还须完成“博士预备生基金申请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九条  博士预备生指标与各学院实施博士预备生基金的绩效挂钩,实施动态分配。

第十条  获得资助的硕士研究生在资助期内须在本学科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取得专利等成果。其中,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获资助的硕士研究生,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及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必须是华南理工大学;专利成果发明人可以是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专利权人必须是华南理工大学。

第十一条  各学院需制订不低于本学科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成果要求的验收标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办法自20189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