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双一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7月18日
华南理工大学“双一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以下简称“双一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一流”专项资金用于加快推进学校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设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五类项目。
第三条 “双一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双一流”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广东省专项资金,学校依据“双一流”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各项目的年度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预算制。各项目负责人根据预算控制数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自主编制经费预算,并报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定。预算编制必须充分论证、统筹安排,确保预算的科学合理和符合规范。
第六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对项目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内容,须经组织专家论证,并报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核定后方可调剂。
第七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项目经费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绩效,适当调整次年度预算额度。
第八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业务费等。
(一)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一流科学家、学术领军人才、学科紧缺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人员经费由人事处负责统一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以外的项目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二)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双一流”建设项目任务而必须购置或试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三)维修费。指用于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四)业务费。指为完成“双一流”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双一流”建设项目中的科学研究类项目可以支出一定比例的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据实编制。科学研究类项目包括学科平台项目、学院学科建设项目、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级/部级科研机构建设项目。劳务费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支出等。各类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使用比例要求如下:
1. 学科平台项目、工科学院和医学院学科建设项目、科研机构建设项目:专家咨询费与专业技术人员劳务费(不包括研究生和博士后)比例不超过当年预算额度的5%,且金额不超过20万。
2.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文理科学院学科建设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工商管理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除外):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比例不超过当年预算额度的20%,且金额不超过20万。
3.工科学院和医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工商管理学院和经济与贸易学院学科建设项目与重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比例不超过当年预算额度额的10%,且金额不超过20万。
第九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使用遵循“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管理与控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遵照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管理及报销规定执行。对超出预算、无预算、审批手续不完备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经费开支,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经费支出实行审批制和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项目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审批支出,人员经费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批支出。所有经费使用应保证合法、合理、真实。
第十二条 “双一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将“双一流”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决算的内容和要求按财政部、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建设项目提交年度结算时需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报送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产出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各建设项目应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年度结转资金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双一流”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执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学校于每年6月底、9月底、11月底发布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通报各建设项目负责人。对于预算执行率低于考核时间节点经费使用要求的项目,学校将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双一流”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各建设项目的经费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合理调整各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预算额度。
第十八条 所有与“双一流”专项资金有关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华南工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