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3浏览次数:205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对《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管理办法》华南工研〔201735中部分条款内容做如下修订:

1. 原文: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申请人认真填写并提交学位论文送审的相关材料,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查是否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凡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申请人将学位论文送审相关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送至学位办公室。

修订为:申请人将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学位论文送审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由学院审查是否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位论文送审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范。学院审核通过后,由学位办公室选聘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学院将审核通过者的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复审。

2. 原文: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及答辩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评阅结果全部返回且符合申请答辩条件的申请人,认真填写学位论文答辩材料,及时送指导教师、学院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学位办公室办理答辩手续。审查通过后,方可领取答辩委员聘书及表决票。

修订为:评阅结果全部返回且符合申请答辩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答辩手续,领取答辩委员聘书及表决票。

本通知自2018920日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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