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医疗救助体系,切实关心和帮助罹患重大疾病的在校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穗民〔2012〕262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重大疾病是指经“三甲”医院确诊的重大疾病,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中在校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四条 爱心基金的救助对象是指因重大疾病的救治,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在校学生,并全部具备以下条件:
(一)救助对象须品德良好,积极向上,勤奋学习;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生活俭朴;
(二)救助对象当年有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记录;
(三)救助对象治疗费用扣除各类保险及个人、学校、社会募集资金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一年内超过1.8万(含1.8万)。
第五条 爱心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学生罹患重大疾病时,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生团体通过组织、发动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团体或人士捐款以及社会各界团体或热心人士自发捐款所得的款项;
(二)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学院以爱心基金的名义开展活动筹集所得的款项;
(三)社会各界团体或个人捐赠的爱心基金专用款项;
(四)学校师生员工自发捐赠的爱心基金专用款项。
第六条 学校成立“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爱心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对爱心基金进行管理。爱心基金管理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共关系处、校医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爱心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部爱心基金集中到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门项目,并接受学校纪监办公室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爱心基金管理小组职责:
(一)制定及修订学生爱心基金管理相关文件;
(二)对学生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三)每年年终公布爱心基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
(四)研究处理相关特殊问题。
第八条 爱心基金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爱心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爱心基金申请表》(附件2);
2. 申请人学生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 “三甲”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 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票据结算单及治疗清单复印件。
(二)学院初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学生病情及讨论救助情况,并在《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爱心基金申请表》填写学院意见。
(三)学校审核
爱心基金管理小组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对申请人的救助事宜,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
第九条 申请人每年度最多只可申请2次且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累计申请次数不超过5次且救助总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第十条 明确不予报销的名贵中草药、免疫制剂费、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护理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不属于救助申请范围费用。
第十一条 爱心基金管理小组每年原则上审批2次救助申请,审批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爱心基金管理小组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提供不实信息骗取救助金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爱心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大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不可逆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重度烧伤或创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24.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系统性红斑狼疮
27.白血病
28.原发性心肌病
29.严重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