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适应广州国际校区的学科发展需求,规范校区内学术事务工作,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6月21日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国际校区的学科发展需求,规范校区内学术事务工作,参照《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2017年修订)》(华南工研〔2017〕30号)、《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华南工研〔2015〕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广州国际校区学位授予与管理、学科建设、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等工作,在广州国际校区范围内试行。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委员由七至十五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组成,任期一般为三年,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具有教授职称的主管校领导和广州国际校区学术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院负责人和各培养单位学科带头人或院长。广州国际校区学术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学术事务办”)是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第四条 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成员由学术事务办提名,并经校长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职责下开展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审议制定广州国际校区学位管理及相关研究生教育文件;
2. 审查广州国际校区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 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提名名单,经学校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4.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宜;
5. 在现有学位授权学科设置框架下审议一级学科方向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和调整(方案);
6. 开展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及招生资格审核试点工作;
7. 指导广州国际校区各培养单位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及职责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2017年修订)》执行,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
第七条 广州国际校区各培养单位沿用学校现有学科建设和管理方式进行学科设置或变更。各培养单位拟设置或变更学科经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学科设置与变更程序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负责本校区的博士、硕士学位管理相关工作,审查各培养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审核工作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学位〔2017〕39号)执行。
第十条 广州国际校区对全职或者年平均工作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人员,采用认定制进行博士、硕士导师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本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标准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报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提出认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在符合相关导师资格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可先期作为导师参加招生,其导师资格在最近召开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中予以讨论确定。
第十四条 每年7月上旬,各培养单位按照《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17〕39号)和本培养单位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报学术事务办备案。
第十五条 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四次全体会议,时间分别为4月、6月、9月及12月上旬各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广州国际校区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其余事宜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华南工研〔2015〕28号)执行。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规定外,广州国际校区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学生管理办法、人才培养计划和目标等,应该及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按照的相关办法和细则如有更新,均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6月 21日起实施,由学术事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