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4浏览次数:321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及备案行为,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教育部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华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经2018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522


华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及备案行为,加强资产评估业务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资〔201770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学校《关于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华南工资〔20183号)、《华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科〔2018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管理的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相关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

(三)对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报告及结果进行认定、备案;

(四)履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是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审核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相关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二)会同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组织资产评估机构招标,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

(三)根据需要组织资产评估专家评审;

(四)对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提交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报领导小组审议。

(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

(六)负责资产评估材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科技成果团队选定资产评估机构;

(二)对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合同(协议)进行审核;

(三)收集、整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四)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五)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办理评估业务委托;

(二)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

(三)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八条  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对相关科技成果进行评估:

(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

(二)科技成果转让、实施许可等;

(三)其他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事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备与评估事项相适应的评估专业人员。

第十条  由学校委托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应使用在库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与合作方共同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在库资产评估机构。

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委托非在库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由科技成果团队提供以下材料,经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交资产管理处备案:

(一)选择非在库资产评估机构的原因及情况说明;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

(三)资产评估机构近3年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证明;

(四)资产评估机构与科技成果团队、相关责任人员无关联关系的申明。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以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审批作为开展评估的依据;以审议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相关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作为资产评估经济行为的决策文件。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团队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需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评估项目、评估对象、评估期限、收费方法及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开展科技成果评估,应适当选择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报告。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充分说明。

第十四条开展科技成果评估所需的评估费用及审核等相关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承担。

第三章  评估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领导小组、资产管理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分别按权限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领导小组负责资产评估备案。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初步评估报告;

(二)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召开项目专家评审会,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科技成果办公室及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或完善,并就修改情况进行书面回复;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四)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将评估报告、专家意见及回复(如有)交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提请领导小组对评估报告及结果进行认定;

(五)领导小组对评估报告及结果进行认定;

(六)由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就资产评估情况进行公示;

(七)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填写《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提出备案申请,并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材料至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完备备案手续并反馈备案结果。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时,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审查同意并申报备案的申请文件;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

(五)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协议);

(六)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七)科技成果的权利证书或证明复印件、科技成果团队与投资方无关联交易申明等;

(八)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对资产评估报告及结果进行认定、并完成备案,审核重点包括: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有资产评估师签名;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评估方法的选择及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八)专家评审意见及资产评估机构反馈说明;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  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填写《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于每季度终了5日内报送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对经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登记、汇总、分析,填写《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及《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条  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一条  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不得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作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应一项一册、长期保存。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提交归档材料至少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经济行为决策文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正式协议、公司章程、可行性分析报告、可研评审意见、公示情况等。对科技成果转化及资产评估过程的相关材料,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长期保管、留存备查。

第四章  专家评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资产评估评审专家库,对科技成果评估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项目情况,资产管理处可组织专家评审或专家评审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专家评审的方式有专家评审会、专家通讯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接受委托,以独立身份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客观、公正、明确、专业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评审意见负责。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并严格遵守专家评审的纪律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专家评审会组织方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并中止评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就是否根据评审意见调整或修改评估报告书面反馈。如评估相关各方无法就专家评审意见达成一致,可视情况重新委托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结果应当作为评估报告及结果审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会出具否定性意见的,不得采用相关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应注意保存整理,并随资产评估报告一并归档备查。

第五章  资产评估结果公示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应根据报告内容就以下事项进行公示: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选聘方式和中选条件);

(二)评估价值;

(三)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法;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相关资产评估事项可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

(二)经领导小组同意不予以公示的;

(三)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间应不少于1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公示期间内将有关意见书面向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资产管理处或纪监部门提出。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委托方应认真核实公示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处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监、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并就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或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检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可以撤销备案,撤销项目备案表收回。对检查不予配合或经查实存在重大问题的评估机构,可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将违规情况抄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3年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及相关成员须书面承诺与资产评估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串通、唆使资产评估机构或者资产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三)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遵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表

2.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 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明细表

4. 科技成果评估项目备案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