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教育部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对《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华南工资〔2014〕7 号)进行修订,形成《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经2018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5月22日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教育部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第四条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权限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组织、审批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备等手续。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进行论证、鉴定或评估;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凡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后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处置。
第七条 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价值指账面原值,下同)4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50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专家论证鉴定后,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上报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或批量价值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专家论证鉴定后,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上述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完成校内审批后,形成学校决定,由资产管理处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教育部备案。其中,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表1)执行。
第八条 未达使用年限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4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专家论证鉴定后,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上报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4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专家论证鉴定后,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经学校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财务处是学校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提出申请,报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批,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备案。
(二)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备案。
(三)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1. 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审批。
2. 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经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无形资产(科技成果除外)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上报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1.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批。
2.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教育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华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国有资产(不含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专家论证鉴定后,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上报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专家论证鉴定后,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经资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由资产管理处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1.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800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审批。
2.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教育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凡涉及土地、房屋、学校直接出资企业产权的出售、出让、转让事项和大型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事项的,必须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专家鉴定或论证: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4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5名以上专家论证或鉴定。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5名以上专家论证或鉴定。
第十五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的资料:
1. 报废、报损
(1)关于报废、报损事项的申请;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附表2,仅适用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3)学校同意报废、报损事项的相关决定;
(4)校内报废审批表或报废申请单(含专家的鉴定意见);
(5)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凭据的复印件;
(6)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8)其他材料。
2. 出售、出让、转让
(1)关于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申请;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附表2,仅适用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3)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相关决定;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5)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6)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7)其他材料。
3. 无偿调拨(划转)
(1)关于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申请;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二》(附表3,仅适用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3)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的相关决定;
(4)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7)其他材料。
4. 对外捐赠
(1)关于对外捐赠事项的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二》(附表3,仅适用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3)学校同意捐赠事项的相关决定;
(4)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5)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6)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7)其他材料。
5. 资产置换
(1)关于资产置换事项的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附表2,仅适用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3)学校同意置换事项的相关决定;
(4)双方拟置换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5)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6)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7)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8)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
(9)其他材料。
6.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
(1)关于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或《华南理工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附表2,仅适用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
(3)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事项的相关决定;
(4)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5)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6)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7)其他材料。
7. 货币性资产的损失核销
(1)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申请文件;
(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相关决定;
(4)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5)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6)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7)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提供专项说明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8)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证明文件;
(9)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提供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
(10)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需提供专项说明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11)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凭学校同意处置的决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其他国有资产处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凭学校向上级部门备案的文件或上级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归口管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不上缴国库;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财务处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华南工资〔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