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党总支),校行政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工作日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纪发〔2005〕2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学校党委研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学校现职中层领导干部(含现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利用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严格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审批手续
中层领导干部请假和因私出国(境)工作分别由人事处和党委组织部牵头并协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层领导干部需先提出请假申请,经学校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再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
三、申请事由和时间
中层领导干部须在“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中详细阐明申请事由及所需时间,学校将视申请事由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审批。
申请事假事由属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可酌情审批,原则上每次准假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1. 赴国(境)外参加子女毕业典礼;
2. 本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出现婚嫁、疾病、意外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情况,需本人亲赴国(境)外处理相关事宜的;
3. 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探亲假、病假、婚丧假的,按《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中层领导干部不在岗期间,应妥善将工作交接或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理,保证所在单位的工作正常开展,并遵守《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和《华南理工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相关纪律要求。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以上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华南理工大学委员会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