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华南理工大学内部控制评审办法》《华南理工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实施办法》,经2017年12月27日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3月26日
华南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年第1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范围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学校审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阶段送审起点金额,对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抽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基建处、后勤处、招标中心等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积极配合并支持审计处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的相关资料, 并按照规定和工作安排及时提交审计处;
(三)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四)及时向审计处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并认真落实审计意见。
第七条 学校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由审计处负责组建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设工程计划、方案的决策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相应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确定,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四)建设资金管理是否规范,重大投资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
(五)建设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支付;
(六)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建设工程各阶段审批手续、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各阶段验收报告、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项目组人员岗位职责、工程变更、工程进度计划、材料验收报告、工程付款报告等。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招标及付款审计
第十一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
第十二条 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概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计划任务书是否经过审批,编制所采用的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等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二)审查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全面、完整;
(三)审查概算的费用构成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设计概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设计、设计图纸及计算书、工程概算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审查专业类别的套用是否正确;
(三)审查计价定额的套用是否规范;
(四)审查项目措施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
(五)审查材料单价的确定是否适当;
(六)审查暂估价的依据和确定规则是否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预算成果文件及配套的计量文件(工程量计算汇总表、明细表,钢筋抽料汇总表、明细表及图形软件)、施工图纸、预算编制过程中造价问题及答复往来文件等。
第十六条 洽商变更估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洽商变更估价手续的合规性;
(二)审查洽商变更估价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洽商变更估价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有关洽商变更的过程材料,并附费用变更预算书。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二)审查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
(三)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四)审查工程定额的套用是否合理;
(五)审查材料价格是否与投标价、签证价、信息价等相符合;
(六)审查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正确,工程类别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底稿、监理单位初审意见、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施工合同、图纸资料(施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竣工图等)及其他施工过程资料等。
第二十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第二十一条 招标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否符国家的法律法规、采购政策等强制性规定;
(二)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存在缺漏项目问题;
(四)审查清单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大多算或少算问题;
(五)审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
(六)审查招标文件中施工合同涉及合同价款及调整、工程变更、竣工结算、违约等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招标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招标申报资料、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招标资料。
第二十三条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付款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付款签批手续是否完备,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第二十五条 付款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工程合同及相关附件、付款签批情况、实际付款情况、设计变更、洽商、签证及相关文件等资料。
第四章 审计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应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华南工审〔2005〕2号)同时废止。
华南理工大学内部控制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的通知》(教财厅〔2016〕2号)和《华南理工大学章程》(华南工〔2014〕6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审计处组织和实施的对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学校整体或者单个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评审的范围和重点。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审内容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审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审包括对学校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的评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审包括对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科研管理等业务控制活动的评审。
第六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审可以对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审。整体内部控制评审,是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审。专项内部控制评审,是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审由审计处、纪监办公室和其他相关机构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共同开展评审工作;或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审由审计处选派评审小组结合该部门的日常工作同时开展,按照重要性原则选择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八条 评审小组对内部控制进行评审时,应选择适当的评审程序和方法:
(一)评审准备。评审小组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应要求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充分收集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相关的资料。
(二)编制方案。评审小组应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资料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评审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编制评审方案。
(三)评审实施。评审小组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以及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
(四)缺陷认定。评审小组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审结果,结合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的自我评估情况,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五)做出评价。对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做出评价。在评价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六)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评审工作总体情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与方法,被评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评审结论,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的建议等。
第九条 被评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评审工作。按照评审要求,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出具评审报告并将评审报告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被评审单位。
第十一条 被评审单位对于评审报告中提出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和改进建议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相关部门应当对被评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开展跟踪调查,确保整改意见的落实。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和被评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评审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审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华南理工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年度决算报告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在对预决算管理内部控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遵照“把握总体,突出重点”的原则。
学校预算执行审计应关注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内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由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做好与财务收支审计、大额资金审签、重大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项目的结合和协调,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确保审计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参与、事中调查、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即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应安排审计处提前介入,列席有关决策会议,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
(二)事中调查。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审计处应对上一年度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例行审计,评价执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组需要的相关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并在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复核。复核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处领导审定。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审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