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工作,提高校园规划的科学性、完整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制订了《华南理工大学校园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8年3月1日
华南理工大学校园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工作,提高校园规划的科学性、完整性,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委会是在学校党委及行政班子的领导下对学校校园的总体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的高级议事(顾问)机构。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的校领导担任,聘请资深专家担任总顾问,副主任由分管各校区及相关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大学城校区管委会、广州国际校区综合事务办公室、发展战略与规划处、保卫部(处)、基建处、后勤处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规委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研究校园总体规划与建设的发展规划、目标和任务;
(三)负责审议校园总体规划;
(四)定期听取校园总体规划与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五)其他需要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范围内的用地规划与合理开发利用进行 研究;
(二)对拟订的各项校园专项规划进行论证;
(三)对拟建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四)为校园规划和建设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 规委会设秘书处,设在基建处。秘书处主任由基建处处长担任,秘书由基建处副处长担任。秘书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委员会会议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请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二)负责规委会会议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落实和督办会议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规委会所议事项一般由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提出,秘书处汇总后提请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召开相关会议。
第七条 规委会实行“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校园总体规划与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须由规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再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规委会会议由规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3日前由秘书处通过校园网平台、短信或书面通知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人员,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秘书处备案。有表决事项的会议,实际到会人员应达到委员会全体人员的2/3以上(含2/3)。表决时,赞同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1/2方为通过。
第九条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会议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的意见分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规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条 本规则由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