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效控制安全隐患,预防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届第7号)、《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经2017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7年9月8日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效控制安全隐患,预防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届第7号)、《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指所涉及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水、电、暖气、通道等通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化学试剂的购买、使用和存储,生物实验安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买、使用和存储,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处理,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消防安全等关系到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师生员工”,是指进入各级各类实验场所的师生员工。实验室师生员工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和获准进入的实验室使用人员。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爆炸事故、燃烧事故(不包括在规定抗爆室、耐燃室内发生的未超出设计规定的燃烧或爆炸)、严重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生物安全事故、辐射安全事故、机械电气安全事故等。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是指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院级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验室师生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但尚未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
(一)违反国家、学校、院级单位或院级单位下属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导致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
(二)不履行《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职责的;
(三)接到校级或院级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而未按时回复并按时落实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短期内又反复的。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学校、职能部门、院级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四级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实验室安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负有分管责任。
各职能部门、院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负责人对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和主要领导责任。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其所辖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实验室师生员工有责任接受全面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对实验操作安全负责。
第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获得校级、院级、拟进入的实验室三级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获得实验室准入。
第十条 学校定期与各职能部门、院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院级单位定期与其所辖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师生员工通过实验室准入制度建立责任关系。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校领导任副主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执行副主任,成员由保卫部(处)、后勤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工作部(处)、科学技术处、基建处、招生工作办公室、大学城校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全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政策和规划;
(二)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硬件建设和实验室准入制度建设)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三)负责与院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对接;
(四)组建或委托相关学院组建化学安全办公室、生物安全办公室、辐射安全办公室、机电安全办公室,提供专业的实验室培训和实验室安全督查;
(五)组织全校性的集消防安全、用房用电安全、技术安全于一体的统一安全大检查。
第十二条 实验室硬件建设由学校、职能部门、院级单位、实验室共同完成;实验室准入制度建设由实验室、院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共同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专门委员会”),由校内外安全领域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院级单位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安全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的整体规划、实施路径提出意见、建议。
(二)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职能部门和院级单位实验室安全职责的履行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提供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技术咨询与服务;参与和指导实验室安全督查、隐患整改与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重大实验项目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五)负责调查实验室安全事故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把单位安全管理绩效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级单位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三)学校办公室负责及时批转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报告、报表、信息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具体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安全规定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组织专家制定实验室建设的安全标准;负责实验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监管,实验用辐射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的监管及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监管;
(三)负责监督学院完善实验室的通风换气、化学防护、辐射防护、生物防护和个体人身安全防护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建设;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建立与维护实验室安全微信公共号;组织实施专(兼)职安全员和学生的一般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和应急演练工作;备案院级单位参与情况,作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的回溯追查依据;
(五)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督查,隐患通报和整改监督;
(六)有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拒绝落实整改要求的实验室,发出关停整改通知,并要求院级单位执行;
(七)协助安全专门委员会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调查;
(八)建立和维护实验室安全投诉机制(包括电话、微信、邮件等)。
第十六条 保卫部(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验室消防和治安管理制度;
(二)负责实验室消防报警装置、消防应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培训和维护;负责实验室防盗、视频监控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三)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回复各单位上报的相关安全隐患,并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方案;
(四)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实施消防和治安教育培训;
(五)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实验室消防和治安督查、安全隐患的整改;
(六)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协助安全专门委员会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后勤处职责:
(一)负责五山校区学院大楼水电改造及公有用房修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组织五山校区实验室房屋、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方案;
(三)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的购置手续及使用台账备案;协助五山校区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回收的现场监管;
(四)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五山校区学院大楼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八条 大学城校区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大学城校区学院大楼水电改造及公有用房修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大学城校区实验室房屋、水、电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方案;
(三)协助大学城校区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回收的现场监管;
(四)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大学城校区学院大楼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基建处职责:
(一)保证重大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设计、施工以及验收时,按照相关的安全法规实施;
(二)在重大实验室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阶段,应当有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科研技术人员参与,并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措施。保证实验室建筑物的立体结构、功能分区以及平面布置能满足实验的基本要求和实际特殊需要。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处职责:
(一)申报大型科研实验(含中试类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科研项目时,要求申请人提交由其院级单位审核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附加条款;签订相关科技项目合同时,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由其院级单位审核的相关实验室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二)按照学校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事故的处理决定,负责涉及关停实验室的实验项目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人事处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使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相适应;
(二)将安全培训列入新教职工入职培训计划,并根据安全工作委员会安排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三)将实验室安全工作作为教职工晋职、晋级、评奖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四)按照学校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事故的处理决定,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五)与职能部门、院级单位共同负责涉及事故人员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展战略与规划处职责:
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将提升学校实验室本质安全水平建设列入规划;在组织对各单位工作进行任期考核时,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职责:
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按照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确保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级单位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职责:
(一)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将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
(二)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体现安全方面的要求;
(三)将教学和实验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列入本科生毕业设计的开题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职责:
(一)在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宣传国家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将研究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将教学和实验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四)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列入研究生科研课题的开题要求的内容;
(五)按照学校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事故的处理决定,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六)负责事故涉及的研究生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职责:
(一)在本科新生的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宣传国家以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将本科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按照学校安全事故和安全管理事故的处理决定,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四)负责事故涉及的本科生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院级单位职责:
(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安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任副组长,实验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如主任是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职负责人的)任执行组长,成员由实验系列人员、学院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办公室安全)、系、所、团队等指派的教师代表组成;
(二)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与安全工作委员会对接;
(三)根据本单位的学科或专业特点,制定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是不限于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剧毒品、管制类化学品、气瓶、特种设备、辐射设备、实验室废弃物等管理办法;
(四)建立本单位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瓶、病原微生物等),做好危险品、特种设备、生物制剂、辐射设备等的申购、分类安全存储、使用管理;
(五)建立院级单位统一的实验室和办公楼门禁;
(六)按照实验风险等级为实验室统一配备充足、安全的个人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各类设施、设备的检验、更新、维护。必要时,为一年级本科生提供实验服和护目镜;
(七)制定院级特色安全培训内容。每学年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院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各不少于一次,并报安全工作委员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八)监督、指导实验室负责人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
(九)制定实验室装修管理规定,对施工人员准入、施工时间、垃圾处理等进行规范;
(十)每季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全覆盖检查,包括核查本单位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安全性;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在每个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之前,按时、按格式、保质量提交《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作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回溯追查的依据;
对安全工作委员会及职能部门实验室安全督查提出的整改要求,需在两周内回复,逐一列出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
(十一)对不能独立解决的水、电、气、危险化学品、生物等安全隐患以及重大或立即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秘书办公室;
(十二)在本单位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岗,其主要职责是:
(1)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2)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指出,并报安全工作小组;
(3)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4)发现实验室的重大或立即隐患时,有权立即终止实验项目,并报安全工作小组。
(十三)对本单位外派到其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师生员工,负责和对方单位签署相关安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三)保障实验活动在安全条件(包括空间、消防、通风、用电、辐射防护、生物安全等基础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禁止和制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四)在规定位置对危险源、注意事项和应急联系办法进行清楚准确的标识;
(五)保障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的安全性;
(六)建立实验室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瓶、病原微生物等),做好危险品、特种设备、生物制剂、辐射设备等的申购、分类安全存储、使用管理和安全日志。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危险物品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七)遵守实验室装修管理规定,包括施工人员准入、施工时间、垃圾处理等规范;
(八)根据本单位安全工作小组的要求,定期开展全覆盖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按时、按格式、保质量提交《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实验室安全检查报告》作为实验室安全事故回溯追查的依据;
对安全工作小组实验室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需在一周内回复,逐一列出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
(九)及时向本单位安全工作小组上报未能独立解决的水、电、气、危险化学品、生物等安全隐患;遇到重大或立即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或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秘书办公室;
(十)申报大型科研实验(含中试类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科研项目时,按要求提交“实验室安全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附加条款,报学院审核后,上报科学技术处;签订项目合同时,提交实验室安全协议,报学院审核后,上报科学技术处;
(十一)对本实验室外派到其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师生,负责和对方单位签署相关安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人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学校、院级单位、所在实验室的有关实验室安全规定;
(二)接受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培训,诚实确认受培训情况;按照要求做好实验前的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并由实验室管理员确认后方可开展;
(三)确认实验活动在安全条件(包括空间、消防、通风、用电、辐射防护、生物安全等基础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四)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安全隐患;向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或安全工作委员会报告严重和立即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及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效控制安全隐患,预防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届第7号)、《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华工校〔2014〕19号)、《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华南工研〔2017〕29号)、《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南工学〔2017〕12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师生员工”“实验室安全事故”“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等概念界定参见《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和方式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一)事故相关的实验室师生员工;
(二)院级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三)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四)学校分管领导。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一)事故相关的实验室师生员工;
(二)院级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三)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问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职业处罚、连带处罚五类。
(一)问责,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全校通报批评等方式。
(二)教职工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方式;学生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方式。
(三)经济处罚,包括扣发校内岗位津贴、绩效津贴,事故损失的赔偿等方式。
(四)职业处罚:对于教师,包括限招、停招研究生,限报、停报科研项目,暂停、停止职称晋升,暂停实验室使用权,实验室关停整改或收回等方式;对于学生,包括暂停实验,取消实验室准入,重新培训等方式。
(五)连带处罚,包括冻结或削减院级单位的绩效津贴、学科建设经费,冻结院级单位的一般人才引进等。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在处分期间,相关人员取消其校内岗位津贴、绩效津贴、评奖评优资格;取消其实验室准入,并重新培训。
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单位取消其当年校内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事故发生单位和其责任单位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职能部门、院级单位和实验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或实验室的实施细则,对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及处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并形成细则。
职能部门、院级单位需将细则提请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实验室需将细则提交相关院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并予以审核通过。
第八条 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院级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师生员工完整履行工作职责或完全遵守相关规定的,免于处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与分类
第九条 根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验室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30人(不含)死亡,或50-100人(不含)重伤,或5000万元-1亿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10人(不含)死亡,或10-50人(不含)重伤,或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不含)以下死亡,或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 按照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A级: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或200万元-1000万(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B级:造成1-2人重伤,或3-9人轻伤,或50万元-200万(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C级:造成1-2人轻伤,或10万元-50万(不含)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D级: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有明显导致更严重事故隐患的,可以加重事故等级的认定。
第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事故中毁坏财产的价值。其统计范围如下:
(一)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等;
(三)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和流动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伤残等级鉴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包括1-10级。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A级事故(含)以上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其它合同制人员的,予以解聘。
(二)实验室负责人给予开除或降低岗位等级,以及停招研究生,停报科研项目,停止职称晋升,收回实验室等处分。
(三)院级单位负责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院级单位予以削减其绩效津贴、冻结学科建设经费、冻结一般人才引进等处分。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五)学校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B级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及停招研究生2-3年,停报科研项目2-3年,停止职称晋升2-3年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2-3年,暂停实验室使用权等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1年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其它合同制人员的,予以解聘。
(二)实验室负责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记过,以及停招研究生2-3年,停报科研项目2-3年,停止职称晋升2-3年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2-3年,关停整改实验室等处分。
(三)院级单位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记过处分;对院级单位给予削减绩效津贴、削减学科建设经费等处分。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五)学校分管领导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C级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记过,以及停招研究生1-2年,停报科研项目1-2年,停止职称晋升1—2年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1-2年等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留校察看1年或记过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其它合同制人员的,予以解聘。
(二)实验室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警告,以及停招研究生1-2年,停报科研项目1-2年,停止职称晋升1-2年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1-2年,关停整改实验室等处分。
(三)院级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处分,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对院级单位给予削减绩效津贴等处分。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分管负责人予以记过或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一般D级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理:
(一)直接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给予记过或警告,以及停招研究生0-1年,停止职称晋升0-1年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0-1年等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学生的,给予记过或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直接责任人为其它合同制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实验室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以及限招研究生0-1年,停止职称晋升0-1年并相应延长职称晋升资格年限0-1年,整改实验室等处分。
(三)院级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分管负责人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四)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求书面检查,分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伪造实验室准入制所要求的培训。
(二)不配合事故调查,刻意隐瞒、破坏、伪造、销毁事故证据。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四)对举证、检举者或调查人员进行诽谤、威胁、打击、报复。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八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未经准入许可、进入任何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且自身受到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安全隐患但尚未形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实验室师生员工处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限招或停招研究生、限报或停报科研项目、暂停或停止职称晋升、暂停实验室使用权、院级单位公共服务、经济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下同);对院级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处以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经济处罚、连带处罚。
(一)违反或指使、强令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违规操作、超规模实验、超范围实验等的,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二)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相关部门、本单位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三)伪造实验室准入所要求的培训的;
(四)院级单位、实验室未建立和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的、未按要求进行定期开展全覆盖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五)接到院级或校级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而未按时回复及按时落实整改的;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整改后短期内又反复的;
(六)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七)违规开展动物实验或致病菌实验的;
(八)违规购买、租用、使用压力容器、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废弃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物质或辐射设备的;
(十)所管辖的实验室的安全实施或个人安全防护装备不完备的,或未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的;
(十一)实验场所新建、改(扩)建或退役时,未进行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关方案,未按规定清理、处置化学品、气瓶、辐射及特种设备的;
(十二)其它不履行《华南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职责的。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调查组向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提交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审定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并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事故,由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会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其中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全校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室使用权、实验室关停整改等处分方式可由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决定,其它处罚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方式为行政处分的,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若教职工、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处罚不服的,可分别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华工校〔2014〕19号)、《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华南工学〔2017〕29号)、《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南工学〔2017〕12号)相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二十四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其他类别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实验室安全专门委员会和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