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17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7年8月31日
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及时、妥善、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2014修订)》(华南工校〔2014〕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从事教学活动或教学管理的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内容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
第二章 课堂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课堂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一)违反教育法,在教学环节中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的言论,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上课时因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课堂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一)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授课,随意减少学时或擅自删减教学内容。
(二)遗忘教学任务,未能按课程安排表上课。
(三)未填报停/调课申请表、事前未经学院与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或更改课程安排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班级,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
(四)未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擅自请校外人员或没有教师资格人员代课。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课堂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擅自请校内其他教师代课,或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二)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三)上课期间拨打、接听手机或发送手机信息。
(四)未按要求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课程班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对教学计划规定以及教学需要课程作业训练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章 实践教学事故认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实践教学一级教学事故:
(一)严重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导致重要信息泄密、重要数据丢失。
(二)因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较严重的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实践教学二级教学事故:
(一)不按实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随意减少学时或擅自删减实验教学内容。
(二)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在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对学生进行指导、检查。
(四)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严重抄袭现象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制止。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实践教学三级教学事故:
(一)擅自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安排。
(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未按学校有关程序规定进行;违反毕业设计(论文)、实习报告的评分标准,随意评定学生成绩。
(三)违反实践单位安全保密规定,情节较轻。
第四章 课程考试事故认定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课程考试一级教学事故:
(一)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透露试题答案。
(二)主考教师未能按时命题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三)主考教师或监考教师缺席,致使考试改期。
(四)给未参加考试学生出具虚假考试成绩。
(五)未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成绩。
(六)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考试舞弊。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课程考试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严格把关试题质量,开考后发现命题错漏5处以上。
(二)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三)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缺席,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四)无特殊原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分钟以上。
(五)未按监考守则维持考场秩序,造成考场严重混乱。
(六)未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七)误判、漏判致使大量试卷(课程班人数的5%以上)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八)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
(九)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失。
(十)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报送成绩以及成绩统计分析结果,严重影响后续教学工作。
(十一)所报成绩严重失误且没有按审核程序及时更正。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课程考试三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或进行试卷分析。
(二)未严格把关试题质量,开考后发现命题错漏5处以下。
(三)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下。
(四)无特殊原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分钟以下。
(五)未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评分。
(六)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成绩及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影响较轻。
(七)误判、漏判致使少量试卷(课程班人数的5%以下)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第五章 教学管理事故认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教学管理一级教学事故:
(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
(二)审查失误,错发或漏发给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三)私自改动或遗失学生考试原始成绩而无法弥补。
(四)丢失大量(课程班人数的5%以上)在校生考试成绩。
(五)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六)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考试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教学管理二级教学事故:
(一)对课程安排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单、监考通知单等考虑不周或遗漏,未及时、准确送达教师或学生手中,造成停课、停考或课室(教学场地)冲突。
(二)丢失少量(课程班人数的5%以下)在校生考试成绩。
(三)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对学生学籍的错误处理。
(四)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贻误或有误、漏处理。
(五)人为原因(如教材漏定、误定)造成开课时教材未到,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开课。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为教学管理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一)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培养计划,影响教学任务落实。
(二)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课程安排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三)教学档案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四)未落实课程安排表,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五)未经学院与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
第六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3个工作日内)报告教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由教务处通知教学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教学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表”。其中一级教学事故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并按《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年修订)》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案和处分建议;三级教学事故,由各学院组织本单位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与学院无关的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第十八条 造成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二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三级教学事故的,重在思想教育,由各学院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2014 年修订)》执行,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职称,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取消参加学校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比照上述最类似条款认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的30天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超过期限未提出申诉者视为认同处分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