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7浏览次数:149

各学院:

为全面提升学校教材质量,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7年8月16日    

 


华南理工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全面提升学校教材质量,充分发挥教材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材管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教材建设规划拟订、规划教材立项申报、教材订购与发放、教材质量评估与奖励、教材研究等相关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教材建设分委员会,负责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复审学院选用教材的质量、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

第五条  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教材建设小组,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包括制定教材编写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审核选用教材的质量,组织申报教材立项,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估工作,建立教材库和教材使用档案,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等。 

第三章 教材规划立项与资助

第六条  学校结合优势学科专业、特色学科专业、重点学科专业及精品课程建设情况制订校级教材建设规划,并组织规划教材选题申报工作。

第七条  校级规划教材选题重点包括:受益面较广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有一定特色的专业课和通识课教材,体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教材。

第八条  校级规划教材建设

1. 立项程序:学校发布校级规划教材立项通知,教师申报并提供申报教材出版合同,经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全校公示通过后予以正式立项。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立项的,自动纳入校级规划教材立项建设,但仍需教师申报。

2. 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原则,主编负责全书的统稿和把关书稿质量。主编须是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同时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3. 校级规划教材采用项目管理方式。由主编与学校签订“校级规划教材建设任务书”,明确教材名称、内容及编写进度,且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应由主编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材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变更。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编写、出版任务者,主编应提前3个月向教材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将取消教材建设立项,且四年内不得申报校级规划教材建设项目,同时视具体情况追回立项经费。

4. 校级规划教材由主编统一联系出版事宜。教材经出版社审核同意出版后,由编者和出版社签订教材出版合同。

第九条  校级规划教材编写要求

1. 理念先进。符合学生认知规律,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能引导和鼓励学生对主题进行分析性、创造性和实践性的思考。

2. 内容创新。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要求,能反映本学科国内外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新技术。

3. 体例规范。绪论、正文、习题、思考题、索引、参考文献齐全;文字规范,文图配合恰当,图表清晰准确,符号、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4. 特色鲜明。在保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教学适用性的基础上,须突出学科专业的学术特色,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第十条  校内自编教材建设

1. 校内自编教材是指由学校审批,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需要编写的课程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等。

2. 若课程已有公开出版且适合我校实际的优秀教材,一般不再组织教师自编教材。

3. 校内自编教材应有一年的试用期,如试用评价不合格,应及时更换。

4. 校内自编教材编印程序:主编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审批;获准的编写项目完成后,主编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非出版单位印制内部使用资料性书刊准印证号”,组织印刷。

5. 经过试用和修订,师生反映良好的校内自编教材,经主编申请和学院审核同意,学校将择优列为校级规划教材。

第十一条  教材建设项目资助

对于所有立项教材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基准经费为10000元/门,具体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M=10000元/门×K1×K2×K3×K4

其中:

1. 主编学术影响力系数K1:

主编学术影响力

院士、国家教学名师、“国家特支计划”教学名师

千人计划获得者(含青年千人)、省级教学名师、“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校级教学名师

其他

K1

1.5

1.2

1.1

1

2. 规划级别系数K2:

规划级别

国家级

省级(含教育部教指委)

校级

K2

2

1.2

1

3. 语言难度系数K3:

语言难度

全英

双语

中文

K3

1.2

1.1

1

4. 出版社级别系数K4:

出版社级别系数

A级

B级

C级

K4

1.5

1.2

1

  注:具体分类名单见当年校级教材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编、译教材补贴

1. 范围仅限于学校教学培养计划内课程使用的正式出版教材。

2. 教材编、译补贴标准

(1)按教材对应课程的学时数(即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进行计算。

(2)文字教材补贴标准:修订再版教材20元/学时,翻译教材40元/学时,审稿10元/学时,新编教材60元/学时,国家级、省部级、教指委选题80元/学时。

(3)修订再版的教材,其修改量必须多于1/3。

(4)每学时的教材字数一般不少于4000字。

(5)正式出版的文字教材若配套有正式出版的电子版本音像教材(如CAI课件)或习题辅导书,电子版本音像教材和习题辅导书补贴标准按文字教材的一半计算。

3. 教材编、译补贴发放流程:教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质量合格者按标准发放补贴,质量达不到要求者不予发放。

第四章 教材审核及选用

第十三条  教材审核

建立教材内容审核制度,遵循“规范要求、严格审核、加强监控”的指导思想,对境外教材以及引进的MOOC(慕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负责境外教材选用的研究论证,制订并审核境外教材选用计划,并报学校复核。对引进教材实行“一本双查”制度,即一本教材由两位及以上专家交叉审查。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

学院是教材选用的主体,负责教材选用的研究论证,提出并制订教材选用计划。学院应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建立专业课程教材数据库,坚持优先选用优秀教材,确保教学质量。

1. 教材选用要求

(1)教材的选用必须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课程教学的要求,坚持以质量为标准,择优选用,遵循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发展性原则,鼓励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国家、省部级优秀教材、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校级规划教材或全国统编教材。

(2)各相关专业应组织落实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使用工作,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把使用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3)积极选用具有正确导向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引进教材和高质量的电子教材、课程资源。

(4)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在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调研、比较和论证的基础上择优选用。

(5)各专业使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质量教材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可比性强的理工科学科和专业,鼓励直接引进具有正确导向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外文原版教材。

(6)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性。若确因教学计划和课程调整需要更换教材,须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教材一经选订、购入,必须按计划使用,不得因更换任课教师等原因而拒用。

2. 教材选用程序

(1)公共课、通选课。教学团队首席教授或课程负责人提出教材选用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用于教学。

(2)专业课。课程负责人或课程组负责人提出教材选用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用于教学。

(3)同一教学大纲但由不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原则上须统一选择教材。如因教学改革需要订购不同教材,必须满足课程实行统一考核的要求,经所在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用于教学。

第五章 教材订购与发放

第十五条  教材订购与发放流程

每学期末学校发布下学期教材预订通知,学院根据通知组织教师和学生预订教材。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学校发布教材购买通知,学生根据通知到指定地点以班级为单位统一购买教材,任课教师可免费领取相应数量的教师用书。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时按学校规定在财务处统一缴纳教材费,专款专用,以保证教材的正常购入。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订购、印刷和向学生出售教材,否则将追究其相应责任。若涉及违反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教材发放后原则上不予退换。如有缺页、倒装等印刷装订错误,又无任何人为的污损,可在教材发放后的一周内要求退换。 

 

 

第六章 教材质量评估与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和学院应通过学生评价、教学督导员检查、专家审议等多种形式开展教材质量评价工作,鼓励教师采用调查问卷形式向学生了解教材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结合教材评价结果,对优秀教材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教材,予以停止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13〕81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