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7年8月10日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科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本科学生。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费用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应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经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开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对其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在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根据有关通知持本人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缴清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予以注册。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交纳学费的标准,均以其入学时规定交纳的数额为准。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只办理报到手续。未注册学生不予选课,不予考试,不予记录成绩。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的2日内向学院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申请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由学院在报到注册日后7日内送学生工作部(处)复审,报财务处及教务处备案后,学生方可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内选课。缓缴期间缴清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予以注册。
第九条 缓缴期间,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筹集到学费的学生,应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获得批准且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者方可进行注册。缓缴期间,如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仍未能交清其余费用的特困学生,缓缴期限结束前应向学院提交书面说明,并再次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复审,报财务处及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考试并记录成绩,再次缓缴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以前年度的所有费用需结清,才可申请新学年的缓交。
第十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需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学注册。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以下统称辅修)的修读,应按有关规定缴费。未缴费者,不能参加辅修教学活动及考核,不予记录成绩。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
第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除特别说明外,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纳入计算)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两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也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实行弹性学制,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即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未达最长修读年限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批准者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应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活动者,视为旷课,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连续旷课以天计算,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算)。对旷课学生,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学生,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学生因病请假需持有医院开具的证明,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学生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本人申请,经班长同意并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时间在三天(含三天)内的,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批准并报学院备案;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因病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的,需在教务处备案。请假期满要按时销假。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超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违背诚信行为的学生,依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学校综合培养计划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学生各学期的课程修读,应按各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规定进行,一般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的修读,然后选修其余课程。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班主任或导师指导下,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可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
第二十条 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前五周内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每学期可缓修一些主修专业的课程,并应在班主任或导师指导下制定合理的修读计划和修读进度。申请缓修的学生,不予参加辅修。
第二十一条 通识教育课程由开课学院在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的可供选修的课程信息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公布通识教育课程的开课信息,供学生选修。各学院专业选修课程也应在每学期考试周之前,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供学生选修。
1.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选课,选课不成功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及考核;
2. 经选定的课程,如因各种原因需退选的,务必按规定时间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退选,逾期不予办理;
3. 选修人数不足15人的选修课,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在主修专业的必修课程全部合格的前提下,可申请修读辅修课程。辅修课程修读要求和辅修毕业审查按照学校辅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经自学或已修读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考核。申请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经任课教师同意,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试题及考核安排(有实践环节的课程,考核要涵盖有关实践的内容,比例应与课程大纲的要求一致),应由课程所属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考试中心备案。
免修考核成绩在75分及以上者,即取得课程学分,成绩予以记载,低于75分者需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四条 因课程修读时间有冲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听课程,但必须自学并参加课程的全部实践环节和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军训(含军事理论课),所缺课程学分以修读专业选修课或通识教育课程等校内其他课程补足,毕业总学分要求不得低于专业总学分要求。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将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课程类别不同,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通过、不通过,仅用于公益劳动课),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经校医院证明,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能认真参加适当锻炼和修读适当课程的,其体育课成绩可视为及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各种考核,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由开课学院安排的课程重考,重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只能参加重修,重修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附医院证明)或课程冲突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的缓考申请,经双方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缓考后方可参加下学期初的课程重考,不按重修成绩记载;也可参加课程的重修,对听课不作要求,但应参加考核,不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未申请缓修或未经批准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课程(含必修、选修、重修和重考课程)经考核及格(通过)后,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及学期记载。辅修课程经考核在取得该成绩的学期记载及格(通过)及以上的成绩,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者,可放弃后重新修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交流协议跨校修读外校课程,在外校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以及获得的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以校外课程性质记入成绩单,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认定本校学分。校外课程成绩及学分一律不纳入各类绩点计算。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科研训练项目、参加学科竞赛、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以及自主创业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教务处审核后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认定学分。
第三十五条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重新参加高考、符合录取条件,离校后两年内再次入读我校的,其原来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前六个学期(五年制专业为前八个学期)所获得的学分应达到主修专业前六学期(五年制专业为前八个学期)所要求修读学分的3/4,方可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生每学期取得的课程总学分数,对照综合培养计划,对进度缓慢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并纳入学业帮扶对象,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受学业预警学生取消其辅修资格,所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为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分以下两类:
1. 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
相关说明:
(1)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主要用于校内推荐免试研究生和转专业等;
(2)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
(3)所有课程均按学生首次考核取得的课程成绩计算绩点;
(4)不及格、不通过、重修通过、重考通过的课程百分制成绩为0;
(5)五级计分制按如下当量折算: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0分;
(6)两级制计分按如下当量折算:通过为80分、不通过为0分;
(7)经批准缓修或缓考通过的课程百分制成绩可以计算在修读学期的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内。
2. 四分制平均学分绩点(GPA)
GPA根据课程班成绩分布使用动态转换规则,转换规则如下:
学校成绩标准 |
课程成绩 |
等级 |
课程绩点 |
|
百分制 (成绩区间) |
通过 |
前20% |
A |
4.0 |
20.1%-35% |
B+ |
3.7 |
||
35.1%-50% |
B |
3.3 |
||
50.1%-60% |
B- |
3.0 |
||
60.1%--70% |
C+ |
2.7 |
||
70.1%-80% |
C |
2.3 |
||
80.1%-90% |
C- |
2.0 |
||
后10% |
D |
1.7 |
||
不通过 |
F |
0.0 |
||
五级制 |
优秀 |
A |
4.0 |
|
良好 |
B |
3.7 |
||
中等 |
C |
2.7 |
||
及格 |
D |
1.7 |
||
不及格 |
F |
0.0 |
||
二级制 |
通过 |
P |
3.0 |
|
不通过 |
F |
0.0 |
相关说明:
(1)四分制平均学分绩点(GPA)主要用于学生申请出国开具成绩证明等;
(2)四分制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为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通识教育课程、辅修课以及校外课程等不纳入计算;
(3)所有课程均按学生考核取得的最高课程成绩计算绩点;
(4)重考成绩绩点认定区间以原班级正考成绩区间为准,但封顶3.3。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 学生对学校其他某一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能提供充足的佐证材料,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4.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申请转入与创业或服役相关专业学习者;
5. 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允许部分学生转专业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在校期间已进行了一次转专业的学生;
2.第六学期及以后的学生;
3.运动训练专业及以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学生;
4.外国语中学推荐就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保送生(非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申请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以及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或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可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需中断学习,所需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应作休学处理。
1. 学生经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确认疾病需治疗或休养;
2.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一些特长学生(指在文艺、体育及创新上有特殊才能的学生),需要中断学习,外出工作一段时间。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申请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办理流程:
1. 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因病申请休学需校医院复核),报教务处批准。
2. 休学学生应在递交休学申请表之日起两周内办完离校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未办离校手续且不参加培养计划内教学活动的,以旷课计。
3.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可参与学校一切教学活动,否则,所修得的学分一律无效;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创业可申请休学,最长2年,休学创业期间不计入最长修读年限。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修读年限。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经学校选派或自行联系到国家认定的国际组织实习,实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2年。学生实习期满后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经审查合格后同意复学,并可根据其实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本校学分。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流程:
1. 应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持休学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2.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合格,并经校医院复核后,方可申请复学;无医院证明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3. 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4.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的;
4. 经三级甲等或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心理问题或精神疾病、癫痫、麻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的;
5.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或累计四门(次)及以上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 未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的;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8. 出国留学的(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9.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在校内发布通告,自发布通告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办理流程:
1. 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 自动退学和被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时间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3. 受处分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学习证明,不发给肄业证书;
4. 自动退学、被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 被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6.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长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本人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以及申请提前毕业者,由学校按其主修专业综合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综合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将颁发毕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毕业要求者,学校将颁发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应在每年四月底前向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十八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少于16学分的学生,准予结业,学校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后续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未达最长修读年限的,应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核准。批准修读的学生应按有关标准缴纳费用。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所需学分后,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
2. 已达最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不可申请修读课程或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超过16学分(含16学分)的学生,不具备毕(结)业资格。如未达最长修读年限,可于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申请延长学籍,并制定“延长学籍期间修课计划”,获得批准的学生可降级至下一年级继续学习;未获得批准或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未提出申请者按退学处理。已延长学籍一年的学生未完成原制定“延长学籍期间修课计划”并获得学分的,不再批准延长学籍。如已达最长修读年限,按退学处理。
第六十条 主修专业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取消辅修的毕业资格,但所修读的辅修课程可按选修课程予以记载。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证书以及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并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毕业、结业、辅修、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所出具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按此办法执行,2017年9月前入学的学生原则上按学校原办法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酌情处理有关问题。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
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修订)
为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自主性,按照“高素质、三创型(创新、创业、创造)、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与学分制
1.学分制作为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内容是: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学分计算以课程为单位,把每门课程的各种教学形式所需的课内外时间合并计算,折算为学分。
2.学校实行学期标准周制。每学期理论教学周数为16周,课程按每16学时计1学分,少于16学时但达8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8学时的不计学分;体育课、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少于32学时但达24学时以上计1学分,少于24学时但达12学时以上计0.5学分,少于12学时的不计学分;实践性课程环节累计每周计1学分,少于一周但达半周以上计0.5学分,少于半周的不计学分。
3.学生须按要求修满最低毕业学分数。按综合培养计划规定,原则上理、工科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77学分,经、管、文、法、体、艺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166学分,医学类专业最低毕业学分数为260学分。
二、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
1.综合培养计划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指导学生修读课程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根据综合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分要求。
学生完成综合培养计划的基本学制为4年(部分专业为5年),学生在校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提前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未如期完成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综合培养计划主要内容有:
(1)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学生必须修读并获得必修课程的学分数,并修够所要求的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2)课程设置。明确课程属性、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及各教学环节的分配。
(3)教学进度表。
(4)必要的说明。
2.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是为了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向具备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学生修读的课程名称、学时数、学分数,要求达到的总学分数及教学安排。辅修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修读时间,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二至七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二至九学期。
3.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制订,教务处审核。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调整时,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在新生入学后向学生公布。
三、课程设置
综合培养计划中理论教学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领域课程和集中实践课程。其中,公共基础课程包括社会科学基础课、自然科学基础课、技能类基础课等必修课和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程由学科基础平台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组成,专业领域课程设置模块化系列课程,开设不同的专业方向供学生选择。在公共基础通识教育课中,各专业根据所属学科类别分别修读不同学分要求的人文科学领域课程、社会科学领域课程和科学技术领域课程。
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严格按照综合培养计划完成学习计划并达到毕业要求。
四、课程开设及学生选课
1.按照综合培养计划的规定,学院负责安排开出课程的任课教师工作,学校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师的工作量。任何单位及教师不得拒绝授课任务。
2.课程重考、重修是学校规定各开课学院必须要完成的教学任务。由学校和学院按规定支付任课教师酬金。
3.学生在校期间对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听和缓修。申请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4.综合培养计划中要求的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参加重考或重修。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综合培养计划、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中包含的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都要考核与评定成绩。课程经考核及格或通过才能获得课程学分。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考核,经考核不合格(不通过)的课程,必须按规定参加重考、重修或重选。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2.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计分。上述三者用于学生成绩记载,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评价指标。
3.课程成绩评定由期中考核、期末考核、平时成绩共同构成,三者具体比例由学院或任课教师确定,并向学生公布。
4.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取消学生对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六、学籍与教务管理
1.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学校制定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学生课程安排,一般以班级为基本单位。开课、排课等有关工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统筹安排,提前公布。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选修相应课程。
3.任课教师应对上课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应及时通知有关学院或学生班主任。各学院要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按相应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4.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任课教师打印两份书面成绩报告单(需有任课教师签名、开课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名,日期,开课学院公章)及一份考试分析表。一份书面成绩报告单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并存档,另一份书面成绩报告单及考试分析表、试卷原件交开课学院整理归档并保存。学院每学期应向学生公布成绩并寄送给学生家长。
七、其它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华南工教〔2015〕4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的原则,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 新生入学阶段,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可办理转专业(以下简称新生转专业):
1. 按照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入学后需根据加试成绩确定专业的学生,如加试不通过,可参照当年各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及学生高考志愿,按照高分转低分的原则,转入新专业。
2. 参加学校各类联合班、创新班、卓越班、全英班及实验班等教学改革班选拔的学生,通过择优录取,转入新专业。
第四条 学生完成第一学年学习后,成绩优秀者可申请转专业(以下简称优选转专业)。根据各专业拟定的学生转专业计划,学习成绩优秀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年必修课程百分制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35%且必修课程首次考核成绩全部合格;
2.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各学院拟接收转入学生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当届学生人数的15%,转出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当届学生人数的20%。
第五条 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者,可申请“帮扶转专业”。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帮扶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检查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学生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且学习成绩较差,继续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3.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转入新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申请帮扶转专业学生高考分数须高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当地高考录取分数线;高考科类为文科的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按转专业处理(以下简称其他转专业):
1.按大类招生分流至相关专业学习的学生;
2.参加学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学位项目,但因国内外专业设置差异,原就读专业与国(境)外大学专业在同一学科大类而具体专业不符的学生;
3.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改革班补充遴选的学生;
4.根据学校其他规定允许转专业的学生。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进行专业调整,经学生本人同意,可办理转专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在校期间已进行了一次转专业的学生(因大类招生分流不计入转专业次数);
2.第六学期及以后的学生;
3.行政管理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工商管理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的学生;
4.外国语中学推荐就读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保送生(非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科技类竞赛获奖者)申请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以及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含国防生)或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以及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第九条 新生转专业程序
1.未能通过加试的学生,本人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新生)”,由转出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教务处会同招生工作办公室以及转入学院办理后续手续。
2.选拔进入教学改革班的学生,按照当年选拔通知要求的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转入学院报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条 优选转专业程序
1.每年6月,各学院根据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工作方案》(包括拟接收人数、转入条件、考核方式与程序等),报教务处审核后向全校公布。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并指定具体负责教师或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二年级第一学期第一周提交“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优选)”及其他相关材料至转出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3.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复核通过后,通知转入学院安排考核。
4.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转入学院依据《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工作方案》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拟接收转入学生名单及材料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5.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拟接收转入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帮扶转专业程序
1.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学生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帮扶)”,并根据申请理由准备好相关支撑材料,分别送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审核。
2. 转出学院需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与主管教学副院长共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转入学院组织专家面试、考核,并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与主管教学副院长共同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学生申请材料由转出学院报送教务处。
3. 教务处复核学生申请材料后报学校审批并送学校纪检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其他转专业由学院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已办理转专业者,不允许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 成功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华南理工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报到指南”办理学籍调整、注册等事宜;并根据其中的学分认定方案申请将在原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认定为转入专业的对应课程学分,转入学院须制订详细的学分认定方案,并指导转入学生做好学分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成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当学年开始按照转入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进行缴费。
第十六条 对在转专业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个人,由学校纪检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华南工教〔2015〕4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管理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学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转学工作坚持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明晰的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出工作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备好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的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核签署意见;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学生到招生工作办公室开具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以及录取类别、科类的证明。
3. 学生提供拟转入学校主管校领导签署的接收函。
4.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5. 教务处复核学生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本专科生)》(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将《备案表》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7. 学生将《备案表》送拟转入学校签署意见。
8. 教务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要求上报材料备案。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入工作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备好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因患病转学学生需提供二级甲等医院或相关专科医院的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核签署意见;因特殊困难转学学生提供特殊困难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学生向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转出学校开具的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以及录取类别、科类的证明,由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生高考分数、录取类别、录取科类、学生申请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的录取分数线以及学生的其他申请材料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如同意,向学生开具申请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以及拟同意学生转入的证明。
3. 学生向申请转入学院提交转学申请材料,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学生的综合能力,根据专家考核意见召开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学生的转学申请,如同意,出具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并将所有材料报教务处。
4. 教务处复核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并组织教学管理相关领导会议讨论学生的转学申请,如同意,出具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学生的转学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开具主管校领导签署的接收函。
6. 学生将已签署转出学校意见的《备案表》送教务处签署意见。
7. 教务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要求上报材料备案。
第七条 学校及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学生转学工作由教务处统筹负责,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学生的转学申请。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管理细则》(华南工教〔2015〕49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
学位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
第三条 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 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 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 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免修课程的总学分累计不得超过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的20%。
第十二条 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辅修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四条 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终止其辅修资格,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自动退学或受退学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受开除学籍处理者,按主修专业开具学习证明。
第五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毕业要求学分不低于25学分;辅修学士学位要求学分不低于60学分,其中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8学分(含毕业实习)。
第十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前六学期(五年制前八学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首次考核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所修读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学分超过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总学分的80%,经教务处审批于第七学期(五年制第九学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学生进入辅修学士学位修读阶段后,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辅修学士学位资格,按辅修专业处理:
1.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未能通过;
2.第八学期(五年制第十学期)结束前未完成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
3.主修专业只获得毕业证书,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按辅修专业处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如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未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已修读课程按选修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修完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如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后,同时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主修专业结业、肄业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所辅修课程按选修课记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华南工教〔2015〕4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