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1浏览次数:252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752号),结合实际,学校研究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自201791日起执行。

 

2017810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兼职辅导员)工作、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必须持《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所附的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入学时已怀孕,建议办理暂缓入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学校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户口和档案不调入学校,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次年6月份前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须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新生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新生身份复查;

(二) 新生前置学历复查;

(三) 新生健康复查;

(四) 档案复查。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2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超过2周由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2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一上午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录取类别不得更改(如定向就业研究生不得改为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不得改为定向就业研究生等)。

第二节  考核与考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遵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负责。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采用笔试、课程论文、实验设计、口试,可同时选择多种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课。对旷课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请假,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并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审批规定如下:

(一)因病请假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者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2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因事请假

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1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请假期满3天内到学院报到销假。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3周以上的应休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假期回家度假,不得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时间返校;节假日外出不能回校住宿者,应事先向班长报告,并依时返校;家住学校附近的研究生,节假日可以回家住宿,其他时间离校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节  转学、转专业及转导师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及改换指导导师的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转学:

(一)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况。拟转校外培养单位应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出我校: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的;

5. 应予退学的;

6.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我校原则上不接收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单位学习的,可考虑予以接收。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况。予以接收的研究生原培养单位应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我校不予以接收:

1. 在原培养单位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 原培养单位、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的;

5. 原培养单位在广州市的;

6. 跨学科门类的;

7. 应予退学的;

8.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专业(领域):

(一)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领域)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领域)

1. 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领域)有兴趣和专长的;

2.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专业(领域)的;

3.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4. 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领域)无法调整安排;

5. 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领域)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领域)学习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领域):

1.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 跨学科门类的;

4. 在校期间已办理1次转专业(领域)的;

5. 应届毕业或延期毕业的。

(三)申请转专业(领域)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 不同一级学科间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2. 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或在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转领域,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3. 对拟同意转专业(领域)研究生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专业(领域);

4. 转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如无与转入专业相应的前一级学位,需在导师安排下补修前一级学位的不少于4门专业主干课程(学士学位)或不少于3门专业必修课(硕士学位),并取得合格成绩,方能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

5. 转专业的研究生在转入专业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时间,不得短于所在学科专业同期(从转入时间算起)的研究生。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将不负担研究生奖助学金和培养业务费,该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6. 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领域)需经原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转导师:

(一)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需转换导师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且符合学校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当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应由所在学院及时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学院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导师出国1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在出国前委托本学科/专业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并到学院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领域)和转导师,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3周以上的;

(二)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的;

(三)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女学生,建议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1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计,期满后需继续休学的,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者可申请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1.  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医院签署的意见;

2.  因公务休学者须持由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  因创业休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全日制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一周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医院管理规定》提交相应的健康证明,并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如发现有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作出其它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研究生课程(含本-博、本-硕学生在本科阶段修读的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补考)1次,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的;

(五)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毕业)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八)因事请假1学期内累计超过1个月的,且未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导师、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研究生在离校前须持《研究生退学离校通知书》到研究生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退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且学校不再保留档案。

退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退学之日起2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方可予以承认。

 

第六节  毕业、结业及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位(毕业)论文经导师签字确认已完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1年内完成论文工作,达到毕业要求可申请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研究生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1学年的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已毕业研究生,学校予以追回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将处理结果送至毕业生所在单位存档。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七节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九条  三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业成绩和学位论文特别优秀,除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取得的学术成果之外,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前一学期毕业:

1. 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以华南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SSCIAHCISCIEICSSCI收录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发表的论文;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科学技术奖励1项;或以华南理工大学为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地市级(地级市)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1项,排名前三。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1. 有课程重修(或补考)记录或曾被列入跟踪培养对象;

2. 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期间或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各学院可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标准的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要求,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三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应于拟毕业时间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  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若是暑期毕业的,应在320日之前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列入当年就业计划;若是春季毕业的,则应在1220日前上报列入次年就业计划。

第五十二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本硕创新班、本硕连读学制为2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EMBA学制为2年)。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23”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本博创新班、硕博连读“14”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直博生学制为5年,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4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时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加2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加3年。工程博士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休学创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普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加2年。

第五十三条  超过规定学制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研究生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定向就业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须经原定向单位同意。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达到在校最长学习年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处理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涉黄,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供全日制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岗位,由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合同情况,按月核发适当的酬金。研究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方式有:表扬(口头和通报),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与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条  处分和报批程序: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其所在学院查证并做出决定,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其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在完成学院、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核后,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七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七十八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九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第八十条  对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归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