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结合实际,学校研究修订了《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广东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研究生)
2. 研究生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7年8月10日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转学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研究生转校外培养单位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况。拟转校外培养单位应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出我校: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的;
5. 应予退学的;
6.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申请程序
1. 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转学书面申请和相应证明材料;
2. 经导师或导师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将同意转出研究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3. 研究生院严格审核研究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同意转出的研究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4. 对拟转出研究生信息通过我校办公信息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姓名、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拟转入学校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5. 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二、接收校外培养单位研究生转学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我校原则上不接收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单位学习的,可考虑予以接收。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我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况。予以接收的研究生原培养单位应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我校不予以接收:
1. 在原培养单位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 原培养单位、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我校的;
5. 原培养单位在广州市的;
6. 跨学科门类的;
7. 应予退学的;
8.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二)申请程序
1. 研究生本人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转学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 研究生院严格审核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的审批意见、研究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参加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 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合格后,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拟同意转入的研究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4. 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拟同意接收的研究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5. 对拟转入研究生信息通过我校办公信息平台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生姓名、转出学校和转出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拟转入我校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
6. 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其他事项
(一)学校在接收校外培养单位研究生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附件1)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出我校的,不需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拟转入研究生不得提前到我校就读,拟转出研究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三)研究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我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纪监办公室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将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华南工研〔2015〕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