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8-08浏览次数:4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行为的研究生,学校根据情节性质、过错严重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在本校已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五)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六)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七)故意拖欠赔款、退赃;

(八)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前,违纪学生有2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前款确定的处分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减少或消除损害后果的行为;

(二)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等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它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义务。有下列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现有的各种传播媒介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方针和政策、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

1. 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打架造成人员受伤或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引进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

1.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

(三)袒护: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受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违反社会风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络、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 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除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或将床位转让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

(四)扰乱宿舍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

(五)破坏宿舍公共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六)(六) 违反《华南理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他相关规  定,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二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它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在互联网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煽动闹事,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自改动、迁移、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包含无线AP,光纤,交换机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网络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一)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有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离校者,按旷课处理,累计天数达到:

(一)7日以上14日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15日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超过一个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逾期不离校,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学生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在离校前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警告直至取消毕业生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

(二)取消受处分者其违纪当年获得的优秀(先进)个人称号;

第三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研究生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华南理工大学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三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学生本人,并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

(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3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该学院重新审议;

(三)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其所在学院查证并做出决定,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四)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其所在学院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五)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在完成学院、研究生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核后,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学生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与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二)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三)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解除: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鉴定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法、违规、违纪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解除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与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相同;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一)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调查、处理并作出相应决定;

(四)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学位、学籍、档案、户口等按《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研究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违纪事件,由学校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同保卫部(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予以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原《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