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2浏览次数:121

各学院: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学校对《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学〔2014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762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7621


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7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和《广东省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职学习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核实认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

第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资助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评估。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负责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本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评议小组成员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依据。

1.学生家庭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家庭、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等国家救助对象家庭;

2. 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 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 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 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 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 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 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一等)、比较困难(二等)、一般困难(三等)3级等级。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一等),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户、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孤儿,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子女,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子女等家庭。

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二等),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等),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学校参照广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学校实际情况确定,每学年公布一次。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程序。

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分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

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学院认定工作组、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组织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本学院各评议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1. 告知。学校、学院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事项;

2. 学生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调查表”须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家庭经济情况并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特困职工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等家庭子女,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学院审核,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3. 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参照学校提出的认定标准,并结合被认定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级;

4. 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级后,学院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事项,不得涉及。学生(家长)和教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家长)和教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 建档。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

1. 学生(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申请的;

2. 学生(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备学生工作部(处)或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620实施。《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华南工学〔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科生专用)

                2.  华南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研究生专用)

  3.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