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6月14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2017年6月14日
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教助〔2016〕17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教财〔2017〕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办理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其中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并由经办银行审核和发放的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并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审核和发放的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提供贷款借款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审计处负责学生贷款资金、还款救助资金及代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纪监办公室对助学贷款的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各学院安排专人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申请额度原则上为学生当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最终额度以贷款经办方审批为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年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向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9月份开学后,学校对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有关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每年9月中下旬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和贷款经办方对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由贷款经办方确定批准贷款申请的学生名单。学校对贷款经办方批准贷款申请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贷款合同签订及发放
第十五条 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借款学生务必详细了解贷款借款合同信息,签订合同后须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十七条 贷款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可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的贷款借款学生须通过学校向贷款经办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贷款借款学生休学。贷款借款学生休学时,贷款经办方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十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贷款借款学生与银行一次性签订在校期间贷款借款合同,贷款经办方按年度发放学生相应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每学年贷款经办方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抵扣学生当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或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
第四章 贷款归还及还款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毕业(结业、肄业)后贷款利息由贷款借款学生本人自付或学生和家长共同担负。
贷款借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开始偿还贷款的时间为其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贷款借款学生学籍发生变动如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偿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如存在转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须与贷款经办方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如存在死亡情况需要核销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人须按照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条 无法正常毕业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须向学校提出延迟还款申请,学校同意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延迟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每年5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方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应届毕业生继续攻读学位或支援西部建设(1+3)计划,或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可向贷款经办方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及贴息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贷款经办方审核后,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贷款经办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贷款经办方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贷款经办方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校园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属于以下四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还款救助:
(一)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校园地贷款毕业生向学校资助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学校核实后,根据情况为其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或按年度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二十七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有《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困难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第二十八条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的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需向当地县(市、区)级资助中心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做好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教育管理工作,做好诚信教育、政策法规、征信知识等宣传工作,增强贷款毕业生还款意识。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贷款经办方提供的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对逾期贷款毕业生在校内进行通报,了解逾期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和催促学生及时偿还逾期贷款。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服兵役(义务兵或直招士官)的、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签订服务年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资助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贷款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贷款本息金额进行代偿;高于国家资助标准的,按照国家资助标准金额进行代偿。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14日起实施。《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014 年修订)》(华南工学〔2014〕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