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出国留学政策,推进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学校对《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华南工人〔2007〕6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5月8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7年5月9日
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加快提升师 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紧跟国际学术前沿,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工作遵循“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选派教职工到国(境)外一流大学或具有一流学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30天(含)以上的进修学习、合作研究、工作等出国(境)事务。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需围绕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目标及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制订教职工出国(境)派出规划,明确派出人员的出国(境)目的及任务,统筹安排、有序派出。
第二章 公派类别及期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派分为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是指由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或由政府部门派出,并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研修、工作;单位公派是指除国家公派以外的,由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所在单位经费资助或个人自筹经费,并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研修。
第五条 国家公派按照派出性质包括研修类和工作类。
研修类是指申请人在国(境)外活动内容为学术进修、合作研究、双语教学与专业英语教学能力拓展、基础课教学、国际课程引进等。
工作类是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国(境)外活动内容为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由国家财政部发放在外薪酬,执行出国任教任务。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期限按国家选派规定执行。单位公派出国(境)期限一般为1—12个月,以访问学者为主。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申报具体项目和出访院校规定的条件;
(三)无违法违纪行为,来校以来“兴华人才工程”年度和聘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原则上来校工作满1年及以上;
(二)已完成上次公派出国(境)研修、工作任务12个月及以上的,原则上回校工作不少于2年;
(三)国家公派研修类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国 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国家公派工作类须符合国家选派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
(一)研修类
(1)本人申请。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条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
(2)校内评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申请人表现、申报的研修计划和研修目标择优推荐,将推荐人员个人申报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评议,评议结果报学校审批;
(3)基金委审批。推荐人选登录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人事处将个人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
(4)签约派出。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录取者须办理签约派出手续。
(二)工作类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选派要求完成相关申报、遴选、审批流程;校内手续按照单位公派出国(境)申请及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单位公派出国(境)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应至少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填写 《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申请表》,提交外方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各1份,同时对留学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做出明确说明,获得所在二级单位批准后上报人事处;
(二)学校审批。人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签约派出。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人须办理签约派出手续。
第五章 出回国管理
第十一条 派出手续
经批准派出的公派出国(境)人员,须按照国家、学校的规定要求办理签订协议、公证协议等派出手续。
(一)学校对派出人员实行合约管理,派出人员与学校、所在单位签订《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协议书》。国家公派人员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国家有关部门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6个月以上者,须办理《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协议书》的公证手续。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国家有关部门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宜。
第十二条 派出要求
(一)经批准的派出人员须按计划执行派出任务,原则上研修身份、研修单位及研修期限等不得变更。因签证等原因造成无法按计划派出,申请延期派出、变更研修身份、研修单位及研修期限等,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更改出访研修计划的鉴定意见,未经单位鉴定的申请,学校不予受理;
(二)经批准派出的公派出国(境)人员无法按期派出者,须向学校申请批准放弃研修资格。国家公派录取人员未经批准放弃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研修。未按期派出者,其研修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在外要求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接受驻外领事馆和学校的管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及外方院校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二)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和对外交往中应遵守国家及学校保密规定;
(三)工作要求。公派出国(境)人员根据所签署《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协议书》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外方高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工作,在课程设置、实验室建设、人才体系运行等方面系统学习,努力拓展见识、拓宽视野、积累资源;
(四)未经批准或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滞留在外者,按逾期未归处理。公派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得延长在外期限,确因研修工作需要,申请延期人员须在研修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提出申请,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所需费用由派出人员自理。
第十四条 回国报到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后,1个月内凭签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到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报到,提交《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书》。如回国时间恰逢寒暑假,则报到时间顺延至开学后1个月内。未按期办理回校报到手续,视为出国逾期未归;
(二)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增加服务期3年。
第六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薪酬
研修类公派出国(境)保留全部薪酬。
工作类公派出国(境)保留国内基本工资,其他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194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管理
各二级单位负责公派出国(境)人员的考核评定,确定初步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公派出国(境)人员的考核工作原则上自回校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年。公派出国(境)人员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标准如下:
遵守国家、学校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完成教学、科研及工作任务外,在推动校(院)国际交流、人才培养、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具体如下:
(一)研修类
公派出国(境)研修3个月(含)以下者,须提交出国(境)研修总结报告1份。
公派出国(境)研修3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者,须提交出国(境)研修总结报告1份,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满足以下标准的一条;公派出国(境)研修6个月以上者,须提交出国(境)研修总结报告1份,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满足以下标准(特殊人文社会学科可适当放宽):
(1)教学方面:出国(境)研修期间旁听1门及以上课程,根据学院需要全面考察外方院校1门课程设置,包括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大纲、教学方法等,回校1个月内提交听课总结及课程考察报告;或通过学院考核试讲,已具备讲授双语(全英)课程的能力;或回校1年内讲授1门双语(全英)课程;
(2)科研方面:出国(境)研修期间了解和学习本专业领域的研究和发展动态,参与两次及以上课题讨论、学术会议等相关学术活动,回校1个月内提交调研报告,外方指导导师提供学术工作评价意见;或自出国(境)研修起至回校6个月,以华南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完成1篇高水平论文(一般应达到国际发表水平)的投稿或发表;或自出国(境)研修起至回校1年内,新主持省部级项目1项;
(3)学术交流方面:回校3个月内结合研修内容在校内公开做学术报告1场;或回校6个月内邀请1位国际知名学者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其他方面:引介1份出访高校规划或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推荐引进1-2名青年海外人才。
(二)工作类
按照国家要求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发放“兴华人才工程”考核奖励。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出国(境)研修人员出现擅自变更留学国家和留学身份、未按约定按期回国、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等违反国家、学校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或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国家和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或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未办理完派出手续离境者,缓发出国(境)期间全部薪酬,并按擅自离岗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出国(境)国别、单位、身份、计划及擅自中途回国者,扣发出国(境)期间全部薪酬,且年度考核不合格。
出国(境)期满后无故逾期1个月(不含1个月)以上未归者,除按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留学人员违约行为的办法》进行处罚外,校内按照《华南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孔子学院外派教师的出国管理参照本规定工作类公派出国执行。原则上不受理非我校共建孔子学院的汉语教师公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受理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学位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原《华南理工大学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办法》(华南工人〔2007〕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