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相关机关部门:
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要求,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7年1月12日
华南理工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粤学位〔2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 通知》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并在专业建设、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及利用、教学过程及管理、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方面,达到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的要求,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复办专业如此前已获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则不需再重新申报。
第五条 拟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须先通过学校审核,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方能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当年未能通过审核或备案的专业,须进行整改建设并待次年重新申报,该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有相应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经过学院申请、学校评审、公示及报送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等程序。
1.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学院,应在新专业第一届学生毕业当年2月底前,组织填写申报材料。经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当年3月初向教务处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并提交《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等相关材料。
2.教务处对各学院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每年3月底之前组织同行专家及学位教育管理专家,依据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进行评审。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与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须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单位须作出书面的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学校将根据申诉内容再次组织审核。
4.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于当年4月底前将学校审核结果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