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2浏览次数:149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自然科学科研基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的管理,推进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发展,学校制定了《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17年1月1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华南理工大学
2017年1月12日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科学重点科研
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相关部门的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科学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等由国家或有关部门依托学校建立的科研基地。
第三条  科研基地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针对科学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工程技术研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的创新人才团队和工程技术人才团队。
第四条  科研基地应充分发挥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建设成为学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  科研基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相关学院建设,相关学院应关心、重视和支持科研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切实帮助科研基地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科研基地应支持相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科研创新应与相关学院的学科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研基地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处负责人、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和科研基地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科研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视不同情况给予科研基地配套相应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交流条件。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其使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科研基地应健全运行经费管理制度,确保使用效益。
第八条  科研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科研基地的管理工作。国家级科研基地和教育部科研基地的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广东省科研基地主任由学校聘任。科研基地主任应是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作风民主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基地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校聘任。
科研基地主任为学校的全职教职工,且年龄不超过60岁(院士及国家级科研基地除外)。对于年龄超过60岁的高层次全职引进人才聘任为主任的,须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  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竞争、流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素质较高的研究队伍。科研基地应创新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条  科研基地设学术/技术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是科研基地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科研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科研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或报告,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科研基地主任需在会议上向委员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学术/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及成员聘任工作应按照各上级主管部门管理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设立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科研基地主任可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审批项目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聘任的流动编制人员,其相关费用由项目组负担。
第十二条  各科研基地配备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其中,公益类国家级科研基地一般配备专职行政副主任,由学校发文任命。
第十三条  科研基地应根据发展需要和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强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开放基金从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学术交流,每年应举行一定数量和高质量的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科研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科研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署科研基地名称。在科研基地进行研究工作的客座人员,除另有约定者外,其在科研基地完成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十六条  科研基地的仪器设备,实行科研基地内部共享,并对校内其他单位和校外开放,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科研基地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做好安全及事故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基地须认真执行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相关部门的相应管理办法,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并分别向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科研基地限期进行改进或解决。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将停止运行经费的发放。
第二十条  科研基地需根据主管部门科研基地验收及评估的有关规定接受验收及评估。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应重视加强科研基地网页的设计、使用和维护,推动科研基地的信息化管理,积极进行网上学习交流,加强基地的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科研基地应做好研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